- 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表揚本局暨所屬各工程處員工對捷運工程業 務著有貢獻,並堪為績效楷模者,以激勵士氣,提昇行政效能,特訂定本計畫。
- 二、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被遴選為本局捷運績效楷模: (一)忠於職守、積極工作,服務態度良好,成效顯著者。 (二)對於主辦業務能創新思考,提出具體改進措施,具有重大績效者。 (三)對捷運工程於天然災害或重大事故發生時,在惡劣環境下冒險犯難搶救或搶修得 當,避免或減少損害者。 (四)對於重大困難問題,提出有效方法,予以順利解決者。 (五)運用革新技術、方法或管理措施,績效顯著者。 (六)採行開源或節流措施,績效顯著者。 (七)辦理其他有關捷運業務,確有重大貢獻者。
- 三、被遴選為捷運績效楷模者,須最近三年考績或考成考列二年甲等一年乙等以上,且最近 三年未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之處分。
- 四、本局表揚之捷運績效楷模,本寧缺勿濫原則,每年最高以八名為限,並以遴薦基層業務 承辦人員及最近三年未曾獲選為本局捷運績效楷模者為優先。
- 五、捷運績效楷模由本局各單位暨所屬各工程處推薦,本局部分逕送人事室彙整;至各工程 處部分則須經由各工程處之考績委員會公開評審後,再檢具推薦表及相關證明文件,於 每年十一月底前報局核辦。
- 六、本局各單位及所屬各工程處推薦之人選,由本局人事室進行資格審查後,提報本局考績 委員會複審,審查結果簽報局長核定。
- 七、獲選之捷運績效楷模,由局長頒給獎牌乙座並核予記功一次,另將個人具體優良事蹟列 入年終考績(成)重要參考依據。
- 八、本局各單位及所屬各工程處對遴薦人員,在本局核定前,如發現不適宜遴薦之情事發生 ,應隨時報請撤銷其推薦,又獲選為捷運績效楷模者,如有不實或舛錯者,應撤銷其資 格,其已領受之獎牌應予追繳。
- 九、辦理捷運績效楷模選拔及表揚作業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 十、本實施計畫自九十二年度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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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2-2020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表揚捷運績效楷模實施計畫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96)北市捷人字第09733162900號函修正發布第5、7、8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