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2-06-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4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人給字第1103002952號函修正全文11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一、目的: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讓員工能夠安心將子女送托, 營造優質托育環境,以提升本府員工子女托育品質,爰訂定本作業規 定。
  • 二、補助對象:臺北市政府附設臺北市私立市政大樓員工子女幼兒園(以 下簡稱幼兒園)及臺北市政府附設臺北市私立市政大樓員工子女社區 公共托育家園(以下簡稱社區公共托育家園)。
  • 三、補助經費標準:依預算程序,在本府人事處編列之年度預算額度內, 依本作業規定標準於預算項下核撥。
  • 四、補助項目:本作業規定補助之經費,用以辦理改善幼兒園及社區公共 托育家園設施設備、提升其員工福利及薪資。
  • 五、申請補助程序:由本府人事處委託辦理幼兒園及社區公共托育家園之 單位(以下簡稱受委託單位)每年七月底前將次年度經費運用計畫( 如附表一)函送本府人事處。
  • 六、補助經費審核原則:審核所提經費運用計畫是否符合補助項目。
  • 七、受委託單位應依下列規定執行補助經費: (一)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 理。 (二)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或受補助經費產生之 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三)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 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 八、受委託單位應依下列程序辦理補助經費核銷: (一)應於當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填具領據(如附表二)並附支出憑證 及相關證明文件,函送本府人事處辦理核銷,財物所有權屬本 府人事處。 (二)同一案件如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應填具領據,並附補助 設施設備照片、其他機關核定補助公文與支出憑證影本及各機 關實際補助受委託單位金額情形表(如附表三)。上表應列明 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三)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四)如有留存受補助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 ,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府人事處轉請審計機關同意 。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 處理情形,函報本府人事處轉請審計機關同意。 (五)第一及第二款所列資料影本應自行保存五年,以供相關機關稽 核之用。
  • 九、考核、督導及訪查: (一)受委託單位如未依第七點或前點規定辦理,本府人事處得依情 節輕重酌減補助經費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如有補助經費之 運用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隱匿不實或虛報、浮報補 助經費等情事,除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 並追回全部或一部之補助經費。 (二)補助經費執行完畢後,本府人事處得依其執行情形進行績效評 量(如附表四),作為次一年度審核補助之依據;並得於必要 時,派員實地督導訪查其辦理執行情形。
  • 十、公開程序:年度補助情形,定期於本府人事處全球資訊網公開相關資 訊。
  • 十一、附則:本作業規定未規定事項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 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