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鼓勵於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以下簡稱公訓處)參訓學員敦品勵學,依公務人 員訓練進修法第 7條、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 6條第 1項第 7款規定 ,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主辦機關為公訓處。
- 三、本要點所稱參訓學員係指參加公訓處舉辦長期管理班期之研習人員。 前項所稱長期管理班期係指訓練期間達60小時以上之班期。
- 四、本要點之獎勵分為下列二類: (一)績優獎:參訓學員於該班期結訓總成績為前三名者。 (二)優良表現獎:參訓學員擔任幹部、熱心服務,並有具體事實及成效者。
- 五、審查作業 (一)績優獎:業務承辦人核算結訓成績後陳報公訓處處長核定。 (二)優良表現獎:業務承辦人列舉具體事蹟後陳報公訓處處長核定。
- 六、獎勵作業 (一)績優獎:於市政會議等公開場合辦理頒獎,每人各頒發獎狀一紙及新臺幣(以下 同)壹仟元等值禮券或禮品。 (二)優良表現獎:於班期結訓時頒獎,每班期獎勵名額以十名內為限,每人各頒發伍 佰元以下等值禮券或禮品。
- 七、本作業要點相關費用由公訓處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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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0-02-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3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訓教字第105302460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並自函頒之日期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