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所屬各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以 下簡稱各機關)與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之聯 繫,增加橫向協調功能及提升作業成效,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各機關應向研考會提報一名機關主任秘書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作為 研考類一條鞭人員,並登錄於官網業務職掌之工作項目。 研考類一條鞭人員之異動,各機關依下列作業原則辦理: (一)人員異動僅涉及業務指派或簡任職務任免遷調事項,須提報異 動表,不需會商研考會表示意見。 (二)人員異動涉及任免遷調事項,屬免經甄審(選)職務者,應由 出缺職務機關之一級機關會商研考會表示意見,後續並由出缺 職務機關提報異動表。一級機關職務以府簽會辦方式辦理會商 ;二級機關職務由其一級機關以會商表辦理會商後,再由二級 機關簽陳一級機關核定。 (三)異動表應於該異動人員接任職務三日內完成提報,並更新官網 業務職掌之工作項目。
- 三、各機關研考類一條鞭人員應對機關管考業務負責,並積極運用本府異 常事件通報系統即時反映問題,落實通報預警作業。
- 四、各機關研考作業執行成效,由研考會於每年十一月,檢視年度各項考 評業務結果與機關就研考事務配合情形,綜整送交各機關參考。
- 五、為提升研考作業品質,由研考會適時辦理以下措施: (一)提升研考知能:配合政策或業務推行所需,辦理研考業務相關 教育訓練,以增進研考專業知能。 (二)促進意見交流:適時運用本府主任秘書會報或相關會議機制、 聯繫管道,與各機關進行政策宣導或意見交流。
- 六、研考類一條鞭人員異動表及會商表,由研考會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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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5-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4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研圖字第11230082631號函修正第2、4、5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