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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3-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4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產業商字第1126013310號函修正全文7點;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轄內公 司及商業瞭解其營業場所使用是否符合都市計畫(以下簡稱都計)及 建築管理(以下簡稱建管)相關法令規定,特訂定本作業須知(以下 簡稱本須知)。
  • 二、本須知用詞定義如下: (一)營業場所查詢服務:係指提供查詢本市境內之營業場所為營業 項目使用,是否符合都計、建管相關法令規定之服務。 (二)相關登記:係指公司或商業之設立登記或遷址、新增營業項目 變更登記;分公司、商業分支機構設立登記或遷址變更登記。
  • 三、臺北市商業處(以下簡稱商業處)、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 稱都發局)及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建管處)聯合設置「 營業場所預先查詢服務平台」(以下簡稱服務平台),提供第四點所 定營業場所查詢服務,各機關職掌如下: (一)商業處:代轉經都發局及建管處審查後需由相關主管機關認定 之營業場所查詢服務案件,並於相關登記流程協助都發局、建 管處附載查詢結果及宣導事項。 (二)都發局:就營業場所查詢服務案件,審查是否符合都計相關法 令規定,並為必要之宣導。 (三)建管處:就營業場所查詢服務案件,審查是否符合建管相關法 令規定,並為必要之宣導。
  • 四、營業場所查詢服務種類及程序如下: (一)預先查詢服務:申請人為瞭解所預定之營業場所及營業項目, 是否符合都計、建管相關法令規定,得向本府申請查詢服務, 本府於協助查詢後通知申請人查詢結果。 (二)隨案主動查詢服務:申請人向本府申請相關登記時,設立(變 更)登記表載明第五點第一項所定營業項目,惟檢附之前款查 詢結果文件未載明前開營業項目,由商業處主動填載後送交服 務平台查詢。 申請人向本府申請相關登記時,應檢附已依前項第一款規定之查詢結 果文件。
  • 五、前點第一項第二款主動查詢之營業項目為舞廳業、舞場業、酒家業、 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業、視聽歌唱業、三溫暖業、夜店業、電子遊 戲場業、資訊休閒業、成人用品零售業、飲酒店業、餐館業、其他餐 飲業、按摩業(視障按摩業者除外)、腳底按摩業、傳統整復推拿業 、瘦身美容業、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運動訓練業、汽車修理業、 機車修理業、汽、機車零件配備零售業、其他汽車服務業、遊樂園業 、互動式情境體驗服務業、實境體感應用服務業、寵物美容服務業、 寵物食品及其用品零售業、自助儲物空間業。 前項所定之營業項目,得依需要由商業處邀集相關單位會商調整並公 告之。
  • 六、商業處依第四點第一項查詢結果,應執行相關作業及協助都發局、建 管處為必要宣導事項如下: (一)符合都計、建管相關法令規定者:除舞廳業、舞場業、酒家業 、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業、視聽歌唱業、三溫暖業、夜店業 應另依「臺北市申請登記八大行業營業項目處理流程圖」辦理 外,於公司或商業登記核准函或附函告知查詢結果。 (二)不符合都計、建管相關法令規定者:應先告知申請人查詢結果 不符都計、建管相關法令規定,不得於該場所作違規項目使用 ,並請其於限定期間內(商業七天,公司二十天)另擇其他符 合規定之地址或刪除不符規定之營業項目進行查詢。
  • 七、本須知所需各項書表格式,由商業處會同都發局、建管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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