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為督促所屬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機關)落實預先登 錄道路施工需求,以提升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道路挖掘施工整合 績效,特訂定本原則。
- 二、機關於本市道路施工應依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 或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道路挖掘管理中心(以下簡稱道管中心)公告期 限內於道管中心指定系統登錄施工需求。但緊急搶修、檢修及用戶聯 接管線或其他經道管中心公告得排除之工程者,不在此限。
- 三、機關未依前點規定預先登錄施工需求參與整合,機關應檢討行政責任 報府核定。
- 四、機關所屬人員無正當理由,未依第二點規定預先登錄施工需求,機關 應審酌其情節,予以適當之懲處,但經道管中心認定違規情節重大或 屬同一事由重複違失者,應加重懲處。
- 五、道管中心得將機關辦理預先登錄執行情形彙整報府,並得視其整體執 行績效,建議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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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5-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7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110)府授工新字第1103069210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