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動物保護處(以下簡稱動保處)為加強辦理所屬動物之家(以下簡稱動物之家) 處理大量認養犬貓案件,使認養犬貓能受到妥善照顧,以維動物福祉,特訂定本作業程 序。
- 二、本作業程序所稱大量認養犬貓,係指認養人由動物之家單次認養十隻以上犬貓者。
- 三、認養人申請大量認養犬貓時,動物之家應派員實地訪視,並評估下列事項: (一)動物飼養場所及空間。 (二)動物照護人力。 (三)可飼養動物種類、體型、數量。 (四)飼養方式。 (五)醫療照護方式。 (六)認養動物數量。 (七)認養動物運送方式。
- 四、認養人申請大量認養犬貓經動保處同意者,動物之家應建立大量認養犬貓後續追蹤名冊 (以下簡稱追蹤名冊)。
- 五、經追蹤名冊列管之犬貓,動物之家應予追蹤一年,必要時得延長追蹤期限。
- 六、經追蹤名冊列管之犬貓,動物之家應每半年派員至認養人之動物飼養場所進行實地訪視 ,追蹤動物飼養照顧及醫療照護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
- 七、動物之家依前點規定進行實地訪視時,發現有違反動物保護法情事者,應立即通報當地 動物保護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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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10-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6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臺北市動物保護處(105)動保收字第105314440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