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捷運工程局為審查本府擔任土地開發主 管機關之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捷運開發區內公、私有土地,委託 不動產估價師分別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及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 法查估之結果,特設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捷運開發區協議 市價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審查捷運開發區之協議市價,特 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十三人,召集人由本府捷運工程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 人,由本府捷運工程局局長指派主任秘書以上主管兼任之;其餘委員 由本府捷運工程局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財政局代表一人。 (二)本府地政局代表一人。 (三)本府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四)本府法務局代表一人。 (五)本府捷運工程局代表一人。 (六)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代表一人。 (七)具有地政、不動產估價專業之專家學者三人。 (八)臺北市及新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推派代表各一人。 本會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 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或公會出任者,應隨其本 職進退。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全體委員 任一性別比例應占全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 三、本會視任務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 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出 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親自出席且外聘委員至少應有二人以上 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其他相關機關(構)、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提供 意見。
- 四、本會委員及會議相關人員自接獲查估之報告書或結果時起,不得與利 害關係人有程序外接觸及透露所知悉之討論內容及決議事項。
- 五、本會委員對具有利害關係之審查案件應予迴避。
- 六、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七、本會所需之經費,由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基金年度相關 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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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1-2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3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11)北市捷聯字第1113004635號函修正全文7點;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