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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1-2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7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以電子郵件下達刪除第6點條文,原第7點條文遞移至第6點條文
  • 一、臺北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期妥善管理運用民間捐款(以 下簡稱本捐款),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 」第七點規定,設立本局民間捐款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 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本捐款運用方針及計畫之審議。 (二)本捐款之管理及收支事項。 (三)本捐款之保管稽核事項。 (四)其他經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
  •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主任委員一人,由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 由局長指定副局長一人及主任秘書兼任;餘本局代表九人由秘書室、 會計室、人事室、政風室、督察室、火災預防科、資通作業科、緊急 救護科及災害搶救科薦派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下列有關 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市義勇消防總隊代表二人。 (二)捐款人代表一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 行遴聘(派)兼,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 四、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主任委員召集或由 各委員提請主任委員召集之;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 故不能出席,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始得作成決議。
  •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一人,由本局派員兼任之。
  • 六、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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