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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1-2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02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00)北市消救字第100301038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0點;並自發布日施行
  • 一、臺北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期妥善管理運用民間捐款(以下簡稱本捐款), 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募款收支管理要點第六點規定,特設立本局捐款專戶運 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本委員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本專戶運用方針及計畫之審議。 (二)本專戶之管理及收支事項。 (三)本專戶之保管稽核事項。 (四)其他。
  • 三、本委員會置 13~15人,其中主任委員一人,由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局長指定 副局長一人及主任秘書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局火災預防科、災害管理科、災害搶救科、 緊急救護科、後勤科、秘書室、人事室、政風室、會計室、督察室主管及本機關以外人 士兼之。
  • 四、本委員會每 6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主任委員召集或由各委員提請主 任委員召集之。
  • 五、本專戶之資金來源如下:個人或團體捐款。
  • 六、本專戶資金運用原則: (一)捐款人或捐款團體指定對象或具體用途者,依其指定對象或用途使用。 (二)本專戶孳息應繳庫。
  • 七、本專戶捐募款經費之收支情形,應由本專戶管理委員會每年元月定期公布,以供大眾查 閱。
  • 八、單一運用計畫10萬元以下者及各業務單位另有動支管理規定者,由主任委員決定動支, 並提付下次委員會追認。超過10萬元之運用計畫,應提報本委員會審議。
  • 九、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 十、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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