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總則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健全本局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以下 簡稱各學校)檔案管理、促進檔案開放與運用,發揮檔案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 二、各學校檔案管理,由學校自行統一規劃,除有特殊情形外,以集中管理為之。
- 貳、點收
- 三、各學校辦畢案件應於五日內歸檔,歸檔時併同存查或發文歸檔送件單,送檔案管理單位 點收。歸檔清單一式二份,於檔案管理單位簽收後,各執一份備查。 歸檔清單保存年限為三年。
- 四、辦畢案件送檔案管理人員點收前,承辦人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歸檔案件屬紙本型式者,應依文件產生日期之先後順序,晚者在上,早者在下, 以鉛筆於文件依序編寫頁碼,並於頁首附註總頁數;文件係雙面書寫或列印者, 亦同。頁碼編寫順序,先編本文,次編附件;本文屬簽稿併陳者,以簽為上,稿 為下編寫;附件已編有頁碼或為書籍型式或難以隨文裝訂者,免併本文連續編寫 頁碼。 (二)應依歸檔案件性質填註分類號及保存年限。 (三)歸檔之案件如須併件者,應於公文檔案管理系統或於紙本公文首頁上方適當處註 記主併文號。 (四)歸檔案件之附件,每一種以一份為限。 (五)現金、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物品、司法訴訟有關物證、流質或氣體、易燃品及管 制物品、易變質而不適長期保存等物品,應由承辦人員另行處理,不得歸檔。 (六)機密案件歸檔時,承辦人員應使用機密檔案歸檔專用封套裝封,並依規定填寫封 面各欄資料,於封口處加蓋密封章或職名章。
- 五、歸檔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檔案管理單位應退回補正: (一)案件或其附件不全,或附件未經簽准而抽存。 (二)案件污損、內容不清楚或無法讀取。 (三)案件未經批准或漏判、漏印、漏發、漏會。 (四)案件未編列文號或文號有誤。 (五)案件未填註保存年限或分類號。 (六)案件未依規定編碼或頁碼編寫有誤。 (七)案件未依規定蓋騎縫章或職名章。 (八)樣張或已作廢之契約憑證等文件,有漏蓋「樣張」或「註銷」字樣。 (九)案件與歸檔清單之登載不符。 (十)案件未能以原件歸檔且未經簽奉權責長官核准。 (十一)特殊媒體型式之案件(如照片、地圖、工程圖、微縮、影音、電子等),未依 機關檔案點收作業要點規定載明相關事項。
- 六、紙本來文經轉製為電子型式而完成線上簽核辦畢者,應併同線上簽核案件辦理歸檔。 承辦人員應於辦理線上簽核案件歸檔時,將紙本來文依規定編寫頁碼、分類號及保存年 限,並於來文首頁右下方標示收文日期編號,併同歸檔清單交予檔案管理人員點收。
- 七、檔案管理人員辦理公文線上簽核之電子檔案點收時,應確認蒐集內容後,加附機關憑證 製成之電子簽章。
- 八、檔案管理單位應定期稽催已逾歸檔期限仍未歸檔之辦畢案件;如已逾歸檔期限一個月以 上者,檔案管理人員、校長或其授權人員應主動查明處理。
- 九、檔案管理單位應每月彙集統計檔案歸檔案件數量,並製作歸檔案件統計表,於次月五日 前簽報校長或其授權人員核閱,作為日後檔案管理業務之參考。
- 參、立案編目
- 十、各學校檔案分類依本局編製之學校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並依業務性質分類、綱、目、 節,再依案件之內容編立案名及案次號。
- 十一、立案立卷編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檔案應編訂檔號,賦予年度號、分類號、案次號、卷次號及目次號。 (二)檔案經分類後,檔案管理人員應依據檔案內容查檢,如有業務性質相同之檔案 ,應併於同一案名處理,查無前案可併者,應另立新案。 (三)檔案卷次號確立後,檔案管理人員應依案件產生日期先後,依序賦予目次號; 紙本型式之檔案並應編寫於案件第一頁適當空白處。 (四)檔案編目應以案件及案卷層級為單元,並分別依檔案著錄來源逐項著錄。 (五)附件應隨原文裝訂為原則,如難以併同裝訂時,應在原文加蓋「附件另存」戳 記,並在附件袋(如附表一)標記檔號、收發文號及流水號後,再依流水號順 序存置;另編目時應在相關欄位內註明媒體型式、數量及附件存放位置。
- 十二、檔案管理單位應將檔案編目數量,按月作成統計表,陳報校長或其授權人員,作為績 效評鑑之參考。
- 肆、電子儲存
- 十三、各學校應依市府政策及業務需求,指派適當人力或委外辦理非機密紙質類檔案電子儲 存作業。
- 十四、辦理紙質類檔案電子儲存時,應檢視並確定其內容與原始檔案完全相同。
- 十五、辦理紙質類檔案電子儲存作業,應以案件為單元,由上而下,逐頁掃描儲存。
- 伍、保管
- 十六、同一案卷內之紙質類檔案,應按目次號大小,由小至大、由上而下,依序排列整齊入 卷。案卷卷首應放置目次表。
- 十七、整理紙質類檔案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案卷厚度以三公分為原則。 (二)檔案上加附之金屬物原則應予去除,但未裝訂前如確有分件必要者,得予保留 。 (三)檔案如有皺摺,應予理平;如有破損,應予修補。 (四)檔案內容如有字跡模糊者,應洽請原承辦單位查明補註於公文用紙,並經校長 或其授權人員核可後併案裝訂。 (五)檔案應以公文用紙尺度為標準,文件左右底三面邊緣應保持整齊;過寬過大者 ,得予裁切折疊,但不得損及檔案之內容;未達規定標準者,應以公文用紙襯 貼。 (六)檔案上之附簽,應附於文件適當位置;附簽規格較小時,應以公文用紙襯貼, 不得脫離原件。
- 十八、檔案經整理後,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上架: (一)永久保存與定期保存檔案得分置存放。 (二)檔案應依紙質類、攝影類、錄影(音)帶類及電子媒體類等不同媒體型式分區 分類保管。 (三)按檔號大小順序,小者在左,大者在右;由左至右,由上至下直立排列。 (四)檔案架應預留架位空間,以利後續檔案排架。 (五)檔案架應依檔案之年度或檔號範圍等項目簡明標示,並定期查檢有無標示脫落 或需更改等情事。
- 十九、檔案管理人員應每年進行檔案清查作業,並將清查結果陳報校長或其授權人員核閱。
- 二十、各學校為保管檔案,應設置檔案庫房。 機密檔案應與一般檔案分別存放,並應存放於具安全防護功能之檔案櫃妥善保管,裝 置密鎖存放之,並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並經常檢查。
- 二十一、檔案庫房宜採單一出入口門禁管制,非檔案管理人員,未經許可者,不得擅自進入 。
- 陸、檢調
- 二十二、借調檔案以與承辦業務有關者為限,並經單位主管核准。 因業務需要,借調非主管案件時,先經本單位主管核章後,送會承辦業務主管同意 ,或簽請本學校校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檔案管理單位應對調出之檔案於適當空白處逐頁加蓋騎縫章。 學校間或學校與機關間借調檔案,應備函提出請求,並經本學校校長或其授權人員 核准後辦理。
- 二十三、依法有權調閱檔案之機關,調用檔案時,應備函載明法律依據、調用目的及調用期 間,由業務承辦單位依來函簽辦,經本學校校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向檔案管理 單位辦理調卷,並負責稽催之責。
- 二十四、申請借調檔案時,應以案件或案卷為單元,並由調案人填具調案單,以線上申請為 原則。 紙質類檔案經電子儲存者,借調時,非有必要,應避免使用檔案原件。
- 二十五、借調紙質類檔案應於十五日內歸還;借調電子檔案應於核准日起十五日內完成閱覽 。期滿仍有必要繼續使用者,應提出展期申請,每次展期日數同借調期限。 展期次數至多三次,仍有必要使用檔案者,應依前項規定重新辦理借調。如係借調 紙質類檔案,並應先行歸還檔案後,再辦理借調。 學校間或學校與機關間借調檔案,展期應備函提出請求,由業務承辦單位依來函簽 辦,經本學校校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辦理。 機密檔案之借調或展期應依第一項至三項紙質類檔案規定程序辦理。但每次借調或 展期期間最長以七日為限。 如為案情特殊或業務需要,經專案簽請校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借調期限者,其借調 期限不受前四項規定限制。
- 二十六、對於已逾歸還期限且未辦理展期者,除得以公文檔案管理系統線上自動稽催外,檔 案管理人員應定期向調案人或所屬單位辦理催歸。經洽催三次仍不歸還者,應簽請 校長或其授權人員處理。
- 二十七、調案人應妥善保管借調檔案,不得有遺失、轉借、轉抄,或有拆散、污損、添註、 塗改、更換、抽取、增加、圈點等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之情事。
- 二十八、學校人員調(離)職時,應知會檔案管理人員,以確實查檢其借調檔案情形;如有 借調檔案未歸還或辦畢未歸檔之案件者,應全部歸還檔案單位,不得轉借。
- 柒、應用
- 二十九、各學校受理閱卷申請,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處理閱卷作業要點辦理。 各學校檔案應用,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大專院校檔案開放應用要點辦理。
- 捌、銷毀
- 三十、各學校檔案管理單位每年應辦理檔案銷毀作業一次。
- 三十一、機密檔案未經解密,不得銷毀。
- 三十二、各學校對於已屆保存年限之檔案,應由檔案管理單位製作檔案銷毀目錄,送會業務 相關單位確認後,函送臺北市立文獻館檢選。 各學校依前項規定完成檢選程序後,應訂定銷毀計畫(如附表二)連同原送文史機 關檢選之檔案銷毀目錄,陳報校長核可後辦理銷毀。 執行檔案銷毀後,應於當年度10月15日前檢附銷毀計畫及校內核准簽免備文送本局 備查。 屆保存年限檔案銷毀作業流程詳如附表三。
- 三十三、經核准銷毀之檔案於銷毀前,應妥善集中放置於安全場所,並應注意其運送過程之 安全。 檔案之銷毀,應由檔案管理單位會同相關單位派員全程監控,並應注意環境保護事 宜。
- 三十四、檔案之銷毀方法如下: (一)化為碎紙或溶為紙漿。 (二)焚化。 (三)擊碎至檔案內容無法辨識。 (四)化為粉末。 (五)消磁。 (六)消除電子檔或重新格式化。 (七)其他足以完全消除或毀滅檔案內容之方法。 前項方法,必要時得併用之。
- 三十五、已銷毀之檔案,應於檔案銷毀目錄註記核准銷毀之文號及銷毀之日期並由承辦人及 監毀人簽章;檔案已編目建檔者,併同於系統註記核准銷毀文號及銷毀日期。 監毀人應於檔案銷毀完成後,另行簽具切結書(如附表四)。
- 三十六、已銷毀檔案之目錄,應併同核准銷毀文件永久保存。
- 玖、移交
- 三十七、各學校改組、業務移撥或裁撤時,應與業務承接或接管裁撤之學校辦理檔案移交作 業。 移交作業完成後,應由移交及接管學校分別函報本局備查。
- 拾、附則
- 三十八、各學校檔案管理人員,得觀摩本局檔案管理作業,以溝通觀念與作法。
- 三十九、本局對於各學校檔案管理作業,應定期辦理考評及獎懲。
- 拾壹、罰則
- 四十、違反第八點、第二十一點、第二十六點規定,無正當理由者,應送各學校考績委員會 議處。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13-2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8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8)北市教秘字第1083077009號函修正全文40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