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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1-204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9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5)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0533706001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點;並自105年9月23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立美術館(下稱本館)為妥適運用民間捐款,並依據「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 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第七點規定,設置民間捐款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特訂 定本作業規範。
  • 二、本會置委員七至九人,召集人由本館館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文化局指派之代表兼 任,其餘委員由館長就下列有關人員聘兼之: (一)本館業務及行政管理等單位主管代表。 (二)藝術或博物館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社會公正人士。
  • 三、前項委員任期二年,外聘委員人數不低於全數三分之一,且任一性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 數四分之一為原則;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 四、委員不克出席時,本館之委員應委任代理人出席。但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不適用 委任出席規定。
  • 五、本會任務如下: (一)民間捐款支用計畫之查核。 (二)當年度民間捐款收支處理情形之查核。 (三)其他與民間捐款管理有關之案件。
  • 六、本會每年定期開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 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委員出席人數達全體委員半數以上,始得開會;其中外聘委員 出席人數不得少於總出席人數三分之一。
  • 七、決議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通過,主席不參與表決,於議案之表決同數時,始加入表 決。
  • 八、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或交通費。
  • 九、本作業規範經本館館務會議決議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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