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前言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保存維護本市登錄之無形文化 資產,特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訂定本須知。
- 二、申請時間 申請時間以本局公告收件時間為準,每年受理申請一次為原則。
- 三、保存維護對象: 本市公告登錄之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保存者或保存團體,及相 關列冊追蹤之本市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保存技術及保存者。
- 四、補助申請資格及應備證明文件 (一)本市公告登錄及列冊追蹤之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保存者或保 存團體:身份證、立案登記、公告、列冊通知函等證明影本。 (二)其他個人及團體:身分證明影本或立案證明及被維護之本市傳統藝 術、民俗及有關文物保存者或保存團體、保存技術及保存者之同意 書或合作意向書。
- 五、補助項目 辦理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保存者或保存團體與文化資產之保存 技術及保存者等有關之保存紀錄、傳習計畫、調查研究、出版、學術 研討、推廣等計畫。
- 六、補助審查重點 (一)重要性。 (二)急迫性。 (三)完整性。 (四)可行性。 (五)其他。
- 七、補助額度上限 (一)營利事業團體:所提補助計畫之 60% 。 (二)藝文或公益團體:所提補助計畫之 80% 。 (三)私人:所提補助計畫之 90% 。 (四)經審議委員會決議提高補助上限者不在此限。
- 八、補助申請之限制 依本須知受補助者,若有前案逾期未結,不得提出新申請案。
- 九、補助金額 本局年度總補助預算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整。
- 十、應檢具之文件及送件方式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依法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如係合作執行,並應檢附合作同 意文件影本。 (三)申請人過去實績說明。 (四)申請企劃書。 (五)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以上文件請以 A4 紙張直式橫書繕打、影印,一式二份,以本申請書 為封面左側簡易裝訂成冊,於申請收件截止日(郵局郵戳為憑)前寄 至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收,地址:臺北市市府路一號 4 樓東北區藝術 發展科(請於封面註明申請「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保存維護計 畫補助」)。如為專人送達(含快遞、便利商店快遞),請於受理收 件期間內之上班時間(上午 9:00 至下午 5:00),送至本局秘書 室簽收。以本局收件時間為憑,不得因快遞或人員延誤提出異議。 申請書、企劃書記載不全或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不全者,應於本局通知 日起十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本局不受理其申請。 本局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原則上不予退 件。申請者如要求退還,請備妥填具地址之回郵信封,供本局寄還。
- 十一、評審與審查 (一)由「臺北市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審議委員會」進行審查。 (二)評審委員於核定補助案時,得為下列附款,受補助者應確實履行 : 1.期限。 2.條件。 3.負擔。 4.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三)企劃書所載各事項於評審通過獲補助後如欲變更,應以書面述明 理由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如屬重大變更,應 經原評審委員會之審查同意,並經本局核定。
- 十二、應遵守之事項 (一)受補助者應無償提供受補助計畫所得之影音資料、紀錄或一定數 量之出版品(契約中另訂),供本市作公益活動及納入本局收藏 等公益之用。受補助計畫所得之成果資料,著作權屬於受補助者 ,惟本局得無限期做為教育文化推廣之非營利之使用。 (二)獲補助計畫應於各項對外文宣品標示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文化 局等機關識別圖樣。標示方式及機關識別圖樣由本局定之,若有 無法依本規定執行情形,應事先以書面向本局說明並取得本局同 意,始得以例外情形辦理。 (三)獲補助計畫應依預算法 62-1 條於各項對外文宣品標示「廣告」 字樣。
- 十三、結案審核 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完成一個月內,或於契約期限內提交成果報告書 (含總支出明細表、本局補助經費結報明細表、原始憑證)及其電 子檔(需含同報告書內容之各種格式檔案,如 word、PDF、cad 檔 或其他可讀寫檔、照片及影音資料原始檔等),以及著作權授權書 正本一份送本局辦理結案事宜。
- 十四、補助之考核、撤銷、廢止 (一)受補助者有下列各項情形時,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列入申請者日 後向本局再次申請補助之重要參考,或撤銷、廢止原核准補助處 分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全部或一部補助款。 1.未依本須知各點辦理。 2.違反契約規定。 3.繳交之申請資料、成果報告書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 事者。 4.計畫涉侵害他人著作權,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5.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評審委員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者。 6.其他違背法令行為。 (二)受補助者經本局通知應繳回補助款,逾期不履行時,依法移送強 制執行。 (三)受補助案遭撤銷或廢止者,由本局列入紀錄,三年內不得再次申 請本補助。
- 十五、為配合政策所需,本局得臨時受理申請,召開「臺北市傳統藝術、 民俗及有關文物審議委員會」臨時委員會評審之。
- 十六、本補助應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 執行應注意事項」及「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辦理。
- 十七、未盡事宜之補充規定 各年度補助預算如遭議會刪減、凍結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局之事由 ,致無法執行時,得停止辦理。 本須知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5-3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11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05324469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7點;並溯及自105年1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