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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7-3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臺北市政府府工衛字第105357995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回饋地 方經費使用計畫及使用情形公開作業(以下簡稱公開作業),滿足民 眾知的權利,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回饋地方經費,係指下列本市回饋補助經費或回饋地方經 費: (一)山豬窟垃圾衛生掩埋場延用期間回饋補助經費。 (二)垃圾焚化廠回饋地方經費。 (三)殯儀館回饋地方經費。 (四)污水處理廠回饋地方經費。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公開作業由本府環境保護局辦理,第三款之公 開作業由本市殯葬管理處辦理,第四款之公開作業由本府工務局衛生 下水道工程處辦理。
  • 三、公開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告事項: 1.回饋地方經費年度使用計畫,包括使用項目及經費需求。 2.回饋地方經費使用情形,包括使用金額及執行方式。 3.相關法規。 (二)公告期間:以每季公告一次為原則,並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 及十月,當月十日前完成公告,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三)公告地點及網站: 1.前點第二項所定各機關及本市辦理回饋地方經費業務之區公所網 站暨里辦公處公告欄。 2.本府網站公告資訊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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