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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1-2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06 月 20 日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96)北市消預字第09630944700號函訂定全文8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推動本市民眾火災預防觀念及建築物之火災 預防機制,特成立臺北市政府消防局火災預防及消防技術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 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火災預防安全對策建議事項。 (二)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施工及設備等技術之建議及輔導改進事項。 (三)消防案件行政處分救濟審查。 (四)其他有關火災預防之建議事項。
  •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各 1人,由本局局長及副局長兼任之;其餘委員13至 17人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由本局聘(派)之: (一)有關機關、團體代表或專家學者。(各小組至少 5人) (二)本局相關科、室、中心代表組成。 本委員會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分為預防及技術兩小組,每小組 7人至 9人 ,並由小組委員互推 1人為小組召集人。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 2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 進退。任期內出缺時,由本局補行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四、本委員會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每 3個月召開 1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主任 委員不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克出席時,由委 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委員會小組會議,以每 2個月召開 1次為原則,由小組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
  • 五、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 1人、幹事若干人,均由主任委員就本局人員派兼之,負責本會行 政事務。
  • 六、本委員會委員審查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施工及設備等技術之建議及輔導改進事項,與該 方案有利害關係之委員應自行迴避。
  • 七、本委員會成員均為無給職。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八、本會作業要點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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