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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1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臺北市立聯合醫院(105)北市醫臨社字第105201號函訂定全文10點;並溯及自102年4月26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妥善有效運用社會服務暨醫療救助金,加強醫療 服務功能,特依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所屬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社會服務暨醫療救助金管理要 點第七點規定,設「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社會服務暨醫療救助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社會服務暨醫療救助金收支帳目之審議。 (二)社會服務暨醫療救助金捐贈推展情形之審議。 (三)特殊救助個案之審議。 (四)救助金運用年度計畫之審議。 (五)其他有關社會服務暨醫療救助事項之審議。
  •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至十五名,由總院長派兼之,並指派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 人。 本會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並得續派任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派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
  • 四、本會每半年召開定期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開會時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 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持。正副召集人均未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 派委員一人代理之。
  • 五、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召開,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如不克出席時,得指定一人列席,但無表決權。
  • 六、本會審議事項採會議審查為原則,緊急狀況得以書面審查為之。 書面審查結果,以各委員意見相同者四分之三以上決議之。未能作成決議時,由本委員 會召集人召集全體委員開會審查,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召開,應有出席 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之。
  • 七、本會因業務需要,得邀請有關單位或專家學者列席提供意見。
  • 八、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各項行政事務;置幹事一人,協助總幹事 處理事務。 前項總幹事及幹事由總院長派兼之。
  • 九、本會委員、總幹事及幹事皆為無給職。
  • 十、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陳總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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