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 志願組織登錄事宜,特設「臺北市政府消防局登錄審查小組」,並訂 定本要點。
- 二、「臺北市政府消防局登錄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其任務職掌 、組織、會議召開等相關規定如下: (一)任務職掌: 1.申請登錄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資格之審查。 2.已登錄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廢止、撤銷之審查。 3.其他有關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審查事項。 (二)組織: 1.本小組置委員五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局長兼任;副召 集人一人,由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局長就本局各科、室、中 心、大隊主管派兼之。 2.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兼之,並應隨其本職進退;任 期內出缺時,得補行派兼,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三)會議召開: 1.本小組視需要召開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 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副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 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2.本小組之會議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以上出席,且不得委託 他人代理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之同意行之。 (四)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 三、本要點登錄對象為設籍於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成員在二十人以 上,成立宗旨與從事工作屬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 織編組訓練協助救災事項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之執行災害搶救、搜救 、緊急醫療救護及運送等項目之團體組織。但本府依消防法第二十八 條編組設立之義勇消防組織,不適用本要點規定。
- 四、團體組織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登錄申請: (一)申請書(附件一)。 (二)經政府立案或核准設立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成員名冊(附件二)。 (四)成員專業訓練合格證明。 (五)年度工作計畫。 (六)成員基本訓練合格證明。 (七)切結書(附件三)。
- 五、經審查合格後,發給登錄證書,分為下列五類: (一)水域救援類組(水上救生、潛水救援、急流救生)。 (二)山域搜救類組。 (三)陸域救助類組。 (四)緊急救護類組。 (五)其他類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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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5-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04)北市消救字第10439181100號函訂定全文5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