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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7-204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3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6)北市教中字第10631958000號函訂定全文9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因應一百零七學年度新課綱發展及落實核心素養 、適性揚才之理念,並協助各校推動十二年國民教育,組成臺北市推動十二年國民教育 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重大教育政策之諮詢。 (二)教育制度革新之諮詢。 (三)一百零七新課綱發展與執行之諮詢。 (四)其他有關法規規定之任務。
  •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五人至二十七人,本局局長為召集人,其餘委員由局長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 (一)本局代表五人至七人。 (二)教育學者專家七人。 (三)教師會代表四人。 (四)家長會代表四人。 (五)學校校長代表四人。
  •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機關代表身分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任期內因故出缺時,應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五、本會之組成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六、本會得視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 主席。 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會議時,得指派相當層級代表出席。 本會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 七、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指派人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本會行政業務及幕僚 作業。
  • 八、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或出席費。
  •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經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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