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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3-2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3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6)北市教中字第10631963400號函訂定全文8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為促進技術及職業教育(以下簡稱技職教育)專業發展,提供技職教育相關事項 之諮詢,落實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八條規定,組成技職教育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 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制定技職教育政策之諮詢。 (二)提供訂定技職教育政策執行及績效評估之諮詢。 (三)其他技職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
  •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三人至二十九人,本局局長為召集人,其餘委員由局長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 (一)政府機關代表五人至七人。 (二)學者專家三人。 (三)學校代表六人,其中技專校院代表一人,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代表四人、國中校 長代表一人。 (四)教師團體代表三人至五人,其中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代表二人,普通型高級 中等學校教師代表一人,特教學校教師代表一人,國中教師代表一人。 (五)家長代表三人至五人,其中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家長代表二人,普通型高級中等 學校家長代表一人,特教學校家長代表一人,國中家長代表一人。 (六)產業(職業)公會或工會及業界代表三人。
  •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及學校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委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或職務異動時,應予補聘或改聘,補聘或改聘委員之任期 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 五、本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 六、本會得視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 主席。 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會議時,得指派相當層級代表出席。 本會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 七、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業管科業務負責人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本會有關 業務。
  •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相關經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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