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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4-202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7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中字第1143077646號函修正第11點條文;並自114年8月1日生效
  • 一、本注意事項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以下簡稱總綱 )訂定。
  • 二、為維護學生身心健康發展,衡酌國民中學階段學生成長需求,並考量 親師互動、生活教育及學生健康體適能之重要性,學校訂定學生在校 作息時間相關規定時,應以健全身心發展、強調主動學習、提升學習 品質為目的。
  • 三、學校訂定學生上學及放學時間,得考量學區交通狀況、社區特性、學 生需求與學校條件作適當調整,並應兼顧學生安全。
  • 四、依總綱之規定,學習節數每日排課以七節為原則,每週三十五節,其 中包含領域學習節數及彈性學習節數。其他朝會升旗、午餐、午休、 環境清掃、課間活動及導師時間等非學習節數之時間及活動內容,由 學校依本注意事項納入作息時間規劃辦理。
  • 五、為增進師生互動機會,以利班級經營及生活教育進行,學校得於上午 第一節開始上課以前,實施非學習節數之活動,其中屬全校集合之活 動,每週以不超過二日為原則;為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培養主動學習 ,每週至少應安排二日自主學習活動。 學校規劃學生作息時間,上午第一節開始上課以前以安排學生自主學 習、晨運、晨讀、晨社、導師時間、學校集會等學習活動為原則。
  • 六、學生於非學習節數活動之參與狀況,不得列入出缺席紀錄;但得視其 情節,採取適當之正向輔導管教措施。
  • 七、學校訂定學生每日上學及放學時間,如因班級經營、課後社團活動、 代表隊培(集)訓、學校重要活動或其他特殊需求,在學生安全無虞 前提下,學校得調整部分上、放學時間。
  • 八、學生如因個人或家庭特殊因素提早上學或延遲放學時,學校應本維護 學生安全之責,提供適當安置場所或相關措施。
  • 九、學校實施課業輔導,依「臺北市公私立國民中學課後學習輔導實施要 點」規定辦理。
  • 十、學校於假日辦理半天(全天)之全校性活動,應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 會通過,明訂於學校行事曆中,並於學校日向家長說明,俾家長妥為 因應。活動辦理完竣,學校應於一週內辦理全校師生補假半天(全天 ),亦須以書面通知家長,於補假當日安排學生自行學習並指導學生 注意居家安全。
  • 十一、學校設有進修部者,其作息時間由學校依相關規定另行訂定。
  • 十二、學校訂定學生在校作息時間時,應依循民主參與之程序,與教師、 學生及家長充分溝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 十三、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適用其他之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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