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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3-2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2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職字第1143038228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參加開辦臺北市合作式技藝 教育課程之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高級中等學校及技職校院( 以下簡稱開辦學校)有所遵循,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國中技藝教育課程以職業性向明確、有興趣學習技能之國中三年級學 生為對象。
  • 三、開班模式 (一)開辦學校每學期開設一至四個職群為原則。 (二)各職群上課主題,依教育部公告「國民中學技藝教育課程實施參考 指引」所編列職群主題規劃。 (三)各職群第一學期上課五十一節,第二學期上課四十二至四十五節( 得內含參加技藝教育觀摩暨表揚活動)為原則,得依學期行事曆彈 性調整上課週數。 (四)學生每學期選修一至二個職群;國中辦理遴輔工作時,應輔導學生 於第一學期及第二學期選修分別選修一職群或二職群;其選修相同 職群者,應以加深加廣、實作課程為限。 (五)每班招收人數以十二至三十名為原則。
  • 四、遴輔學生與申辦程序 (一)各國中應依「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第五條實施遴輔工作, 並參酌本局公告之合作式國中技藝教育課程開班一覽表,推薦適性 學生選讀技藝教育課程。 (二)各國中遴輔適性學生後,填造學生推薦名冊,於規定時間內連同電 子檔逕送本局指定之國中技藝教育課程中心學校彙整。
  • 五、分發原則 (一)依據各國中遴輔適性學生選擇合作之開辦學校及職群,每位學生至 少有三個選擇機會。 (二)依據教育資源分配、行政區域、交通等作整體規劃之考量。 (三)依據各開辦學校之師資、設備及教學空間可滿足需求之考量。
  • 六、分發作業 (一)中心學校依據各國中所報學生名冊之志願學校及職群辦理分發作業 ,分發結果依下列方式分別列冊作為公告之用: 1.各開辦學校開辦職群別。 2.各國中學生錄取情形。 (二)不足十二人之職群,依前項名冊所列備取職群,依序辦理改分發作 業。 (三)分發作業結果,由中心學校陳報本局核備後公告之,並由本局函知 各國中及開辦學校。
  • 七、陳報計畫 分發作業結果公告後,由開辦學校擬定技藝教育課程申請書(應包含 開設職群、上課主題、節數及時段、師資、主要設備與數量、學生名 冊等)並填具「國中技藝教育課程」經費概算表,於六月(或一月) 底前陳報本局,本局核定開班與經費後函知各開辦學校。
  • 八、辦理經費 (一)本局補助各開辦合作式技藝教育課程經費,除隨班輔導教師鐘點費 與遴輔費外,其餘經費以開班數核撥經費予開辦學校。 (二)國中經費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國民中學生涯發展 教育及技藝教育相關經費作業原則」規定辦理,其中隨班輔導教師 減授課鐘點費依該班實際上課時數,核實支付;隨班輔導教師,如 確有無授課得以減授之情事者,得改支領隨班輔導教師行政費,每 月新臺幣一千元。 (三)開班補助經費如有結餘,應優先支用於實習材料費及設備維護費。
  • 九、學期成績考查 (一)實習技能佔總分百分之四十(含技能成效考查、技能測驗等)。 (二)相關知識佔總分百分之三十(含日常考查、期中評量、期末評量) 。 (三)職業道德佔總分百分之三十(含工作勤惰、服務態度、安全、工具 及設備保養等)。 (四)學生缺課(含事、病、公假)節數達該學期上課節數的三分之一, 即不核發修習職群證明書。
  • 十、評鑑與獎勵 (一)評鑑範圍:課程教材、教學計畫、實施成果等。 (二)評鑑方式:學校自評、教育局訪評等。 (三)評鑑績優學校列為將來開辦技藝教育學程之參考,承辦人員優予敘 獎。
  • 十一、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依「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 「國民中學技藝教育課程實施參考指引」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 育署補助辦理國民中學生涯發展教育及技藝教育相關經費作業原則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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