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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1-203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9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6)北市教中字第10639298400號函訂定全文14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私立學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第 二項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局為重新組織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相關事宜,應就原有董事或熱心教育之公正人士中 指定若干人,會同組成董事會董事推選小組(以下簡稱推選小組)。 推選小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本局局長聘任(派)之。 推選小組之召集人由本局局長就前項委員中聘請一人擔任之,並為會議之主席。
  • 三、推選小組任務如下: (一)候選董事推選方式之審議事項。 (二)公開徵選資料之審議事項。 (三)候選董事資格審查、申請資料之審議事項。 (四)推選重組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董事。
  • 四、推選小組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經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前項會議決議之內容應作成會議紀錄。 會議過程不錄音、不錄影及不對外公開。
  • 五、推選小組開會時,得邀請當事學校校長或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 六、候選董事除不得有本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規定情事者外,並應具下列各款條件之一: (一)具有教育理念及教學或教育行政經驗者。 (二)具有辦學經驗,且熟稔私立學校運作者。 (三)具有學校發展所需之相關專業背景者。 (四)熱心教育,願捐資協助學校,對學校未來發展能有顯著貢獻者。
  • 七、符合前點資格條件之候選董事,得以個人或組成候選董事群組,參加重組董事會公開徵 選。 前項候選董事個人或群組應提出申請書、校務興革計畫書、願任同意書及其他推選小組 所定之必要文件,送推選小組審查。
  • 八、重組董事會前,本局得通知原有董事、教職員工或學生家長,請其提供或陳述意見。
  • 九、推選小組所擬訂之董事推選方式及有關會議決議應經本局局長核定。本局認為必要時, 得提經私立學校諮詢委員會提供意見。
  • 十、推選小組應於組成後六個月內完成董事推選事宜。但必要時,得延長之。
  • 十一、推選小組所提送之董事人選,經本局核定後,應依本法等相關規定推選新任董事長及 辦理法人變更登記事宜。
  • 十二、推選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出席費或審查費。
  • 十三、推選小組於必要時,得置兼職秘書一人至三人,以協助處理相關事宜。
  • 十四、推選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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