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學校學生及教職員工健康,奠定市民健康基 礎及提升生活品質,依學校衛生法第五條規定,設立臺北市學校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十五人,主任委員由本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局副局長 1人兼 任,其餘委員由本局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代表一人。 (二)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表一人。 (三)本局業務主管單位代表一人。 (四)學校衛生學者專家四人。 (五)校長代表二人。 (六)教師代表二人。 (七)家長代表二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 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一項之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全體委員任一性別 比例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提供學校衛生政策及法規興革之諮詢指導意見。 (二)提供學校衛生之計畫、方案、措施及評鑑事項之諮詢指導意見。 (三)提供學校衛生教育與活動之規劃及研發事項之諮詢指導意見。 (四)提供學校健康保健服務之規劃及研發事項之諮詢指導意見。 (五)提供學校環境衛生管理之規劃及研發事項之諮詢指導意見。 (六)協調相關機關、團體推展學校衛生事項。 (七)其他推展學校衛生之諮詢事項。
- 四、本會視業務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 持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主任委員指 定一人擔任主席。 委員不克出席時,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但學者及專家不適用委任出席規定。 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 成決議。
-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體育及衛生保健科科長兼任;置幹事一人,由本局指派承 辦人員兼任。
- 六、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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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9-2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9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6)北市教體字第10639645600號函訂定全文7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