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4 條納稅義務人為自然人,且應納地價稅額較前一次公告地價調整增加新臺幣 (以下同)一萬五千元以上者,就增加之稅額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但 納稅義務人上一年度適用所得稅稅率為最高級距者,不在此限。
- 第 6 條稅捐處受理申請後,得依下列規定核准延期繳納期限或分期繳納期數: 一 應納稅額增加一萬五千元以上,未達十萬元,得延期一至二個月或分 二至三期。 二 應納稅額增加十萬元以上,未達二十萬元,得延期一至三個月或分二 至四期。 三 應納稅額增加二十萬元以上,未達五十萬元,得延期一至四個月或分 二至五期。 四 應納稅額增加五十萬元以上,得延期一至五個月或分二至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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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3-4001
自治規則
民國 106 年 11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6341332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條;並自106年1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