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基準依規費法第十條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 六條規定訂定。
- 二、本基準執行機關為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本中 心)。
- 三、本基準所稱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場地(以下簡稱本場地 ),指地下一樓會議室(二)(柏拉圖廳)及地下一樓多功能活動室 (盧梭廳),共二個空間。
- 四、本場地收費基準表如附表。
- 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減(免)徵場地使用費: (一)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免繳場地使用費。 (二)依法登記之臺北市社會福利團體、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或有設點於臺 北市之全國性社會福利團體辦理家庭暴力、性侵害防治業務等活動 ,場地使用費以七折計收。 (三)中正區各里辦公處、中正區社區發展協會或服務於中正區社區內等 單位組織辦理家庭暴力、性侵害防治業務等活動,場地使用費以七 折計收。
- 六、本場地之使用,以推動家庭暴力或性侵害防治業務及促進社會福利服 務為優先,並以下列活動為限: (一)與社會福利政策及服務推廣相關之會議、研習、演講及教育訓練等 。 (二)其他事前申請且經本中心核准之活動。
- 七、本場地收入,應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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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11-3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12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臺北市政府府社家防字第106311039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點;並自107年1月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