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所屬各機關(構)、學校(以下簡 稱各機關)落實內部控制制度之實施,並強化各機關內部控制制度, 以合理確保內部控制制度持續有效運作,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 二、本作業原則推動單位: (一)本府實施內部控制制度推動及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府內控推動及 督導小組):由秘書長擔任召集人,並得由本府指派府級人員擔任 副召集人,召集財政局、工務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人事處、 政風處及主計處(以下簡稱各成員機關)等機關首長組成;其幕僚 作業由主計處擔任。 (二)各機關內部控制專案小組:由機關首長或副首長召集業務及會計單 位組成;其幕僚作業由機關首長指定適當單位擔任。
- 三、本府內控推動及督導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原則每年三月及十一月召開本府各機關落實實施內部控制制度督導 會報(以下簡稱本府內控督導會報)聽取各成員機關報告事項及審 議下列事項,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 機關或學者專家列席: 1.各成員機關年度訪查計畫。 2.各成員機關提報年度訪查成效: (1)機關制度面、法令面涉及內部控制缺失部分、監察院及審計機 關等外部監督單位所提重要缺失情形。 (2)各成員機關自行賡續追蹤之列管案件,其缺失情形較為嚴重或 逾期仍未改善完成者。 (3)建議獎懲名單。 3.本府內部控制其他相關事項。 (二)督導本府各機關落實實施內部控制制度。
- 四、各成員機關應辦理之事項如下: (一)研訂本府各機關共通性內部控制作業項目規範。 (二)定期或不定期派員訪查各機關實施內部控制制度之情況,分工訪查 事項如下: 1.財政局:財務及財產管理之辦理情形。 2.工務局:各機關採購業務內部控制制度及執行之辦理情形。 3.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核報告中,覆核辦 理情形仍待繼續改善事項或重大審核意見辦理情形。 4.人事處:員額管理、任免遷調、考核獎懲及待遇福利之審核。 5.政風處:機關內部控制能否有效預防貪瀆。 6.主計處:內部審核之實施狀況及各機關內部控制制度遵循情形。 (三)前款之訪查方式及其程序如下: 1.依前款所訂分工訪查事項,導入風險管理機制,並透過風險辨識 及考量風險發生之可能性與影響程度,擬具年度訪查計畫討論案 ,送主計處彙整提報本府內控督導會報核定後,據以辦理。 2.依核定訪查計畫,對受查機關進行訪查,並將訪查結果作成查核 報告,函請受查機關及該管一級機關檢討或督導改善。另依受查 機關檢討改善情形提出審查意見後,擬具討論案或報告案,送主 計處彙整提報本府內控督導會報。 (四)因應各機關內部控制執行情況,倘有組成跨成員機關訪查之需要, 得提經本府內控督導會報核定後辦理。 (五)年度訪查計畫辦理完竣後,得依辦理成效或對象提報獎懲如下: 1.受查機關執行內部控制如有具體績效者,各成員機關得依其主管 之獎勵規定,另擬具獎勵機關名單(列明獎勵事由、人數及額度 等)提本府內控督導會報審議。 2.受查機關於本府內控督導會報中承諾改善事項,若經再次查核仍 有未改善且未善盡職責者,各成員機關得依其主管之懲處規定, 另擬具懲處機關名單(列明懲處事由、人數及額度等)提本府內 控督導會報審議。 3.各成員機關訪查人員原則不予敘獎,惟訪查得力提有具體績效者 ,得於最高記功一次之獎度內,由各成員機關擬具建議獎勵名單 提本府內控督導會報審議。 (六)為使各機關熟稔內部控制之機制,並強化正確內部控制觀念,各成 員機關應依第二款所訂之分工訪查事項,定期或不定期辦理內部控 制相關宣導或教育訓練。
- 五、各機關應辦理之事項如下: (一)機關首長應督導其內部控制制度之實施,並對推動及落實內部控制 制度負最終責任。 (二)依本府各機關學校風險管理作業方式,辨識攸關之施政風險、分析 該等風險之影響程度與發生可能性,及評量對風險之容忍度,據以 決定各項目之風險等級及風險值。 (三)審視業務風險評估結果,並參採各成員機關所訂本府各機關共通性 內部控制作業項目規範,訂定合宜之內部控制制度。訂定內部控制 制度應注意之事項如附件一。 (四)前款內部控制制度除本府各一級機關及區公所得免函報本府備查外 ,餘均應函報其上級機關備查。嗣後如有增(修)訂時,其程序亦 同。 (五)內部控制制度應由機關全員落實執行,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就制度面 之有效性及遵行性進行檢討考核,並因應外界環境隨時變遷之特性 即時補充修正,且每年至少自行評估一次其有效性,作成自行評估 相關表件建檔備查,以維制度可行及效能最大之原則。 (六)針對監察院彈劾、糾正(舉)或提出其他調查意見、審計機關之審 核意見、上級與權責機關督導、機關辦理自行評估及外界關注事項 等,涉及內部控制缺失部分,應積極檢討改善。 (七)內部控制專案小組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機關內部控制運作情況稽核 : 1.提出稽核報告,請受查單位確實檢討改善,並應持續追蹤至改善 完成為止。每半年至少追蹤一次,並將其改善及辦理情形彙整簽 報機關首長核定,惟遇重大違失或機關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 隨時追蹤列管。內部控制稽核作業流程如附件二。 2.相關稽核計畫、稽核報告及其相關表件或佐證資料等,應自工作 結束日起,以書面文件或電子化形式至少保存五年,惟倘受查單 位尚未完成改善,則應保存至改善完成為止。
- 六、各一級機關,除辦理前點所列事項外,並應辦理及督導下列事項: (一)督導所屬機關檢討強化現有內部控制作業,落實實施內部控制相關 工作。 (二)內部控制缺失如涉及跨局處業務,各一級機關應主動與相關權責機 關進行溝通協調;必要時,得提報本府內控督導會報,釐清權責, 檢討改善。 (三)內部控制專案小組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所屬機關內部控制運作情況 稽核: 1.稽核所屬機關數應占所屬機關總數半數以上且不得少於三機關, 惟所屬機關總數少於三機關時,則應全數稽核。 2.提出稽核報告,請受查機關確實檢討改善,並應持續追蹤至改善 完成為止。每半年至少追蹤一次,並將其改善及辦理情形彙整簽 報機關首長核定,惟遇重大違失或機關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 隨時追蹤列管。內部控制稽核作業流程如附件二。 3.相關稽核計畫、稽核報告及其相關表件或佐證資料等,應自工作 結束日起,以書面文件或電子化形式至少保存五年,惟倘受查機 關尚未完成改善,則應保存至改善完成為止。
- 七、本作業原則所需書表格式如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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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4-202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3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主會決字第1143002482號函修正第3、4點條文;並自114年3月24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