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本市積極參與文化資產保 存維護、再利用政策或推廣文化資產有顯著成效的個人、公司、法人 、各機關學校或團體,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受譽揚對象為近五年內對本市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 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或遺址有以下貢獻者: (一)出資修復公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或文化景 觀,並有良好績效。 (二)保存修復成果優良或具創新技術。 (三)管理維護具顯著或創新之成效。 (四)相關計畫書或著作對於保存維護或推廣有貢獻。 (五)捐獻本市私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考古遺址或其所定著之 土地予政府。
- 三、本要點所定譽揚方式如下: (一)發給獎金、獎狀、獎座或獎牌。 (二)獲譽揚之文化資產所有人、管理人申請本局各公有、私有文化資產 補助,得優先補助一次。 (三)相關事蹟刊登於本局網站或刊物。 (四)本局得以辦理展示、拍攝影片或其它方式宣揚事蹟。 前項第(二)款需另依相關補助申請須知規定辦理申請,並自行提供 本譽揚案獲選證明。
- 四、參選方式: (一)本要點所定譽揚辦理時間原則一年辦理一次,參選受理期間以本局 於網站公告為準。 (二)得自行申請參選或由機關團體、專家學者等推薦參選。並於受理期 間檢具報名表(附件 1)、提案計畫書(格式如附件 2)、身分證 明文件影本及著作利用授權同意書(附件 3)向本局提出申請。 (三)申請參選類別如下: 1.保存修復類:出資修復公有文化資產或進行修復再利用等計畫、 規劃設計、工程監造者。 2.管維推廣類:辦理管理維護、經營、推廣或教育者。 3.其它類:非屬前二款者。
- 五、評選程序: (一)本局受理申請後,第一階段辦理書面資格審查,如經本局通知相關 資料補正到達之次日起 10 個日曆天內一次補正,逾期或補正文件 仍不齊或不合者不予受理。 (二)第二階段由本局邀集專家學者、相關領域代表及機關代表等,籌組 五至九人專案小組委員會,並進行現場勘查或召開審查會議。會勘 或審查時得通知參選人到場簡報說明,如經通知未到場者,得僅就 書面資料審查。結果將簽報機關首長後於本局官網公告周知。 (三)每屆獲選受譽揚事蹟,每一類別至多三項,如無適當人選,得宣告 從缺。
- 六、專案小組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迴避: (一)為本要點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參選人之推薦人。 (二)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等親內之姻親或 曾有此關係者為參選人。 (三)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與參選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 之關係者。
- 七、受譽揚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局得公告撤銷譽揚: (一)受譽揚者要求撤銷。 (二)受譽揚者因發生違法事件,經判決確定,或違反社會道德規範重大 事由,經主管機關審議確認。 (三)受譽揚之具體貢獻事蹟發生重大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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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5-3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04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文資字第1083014940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並自108年5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