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作業程序依臺北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十條第 一項規定訂定之。
- 二、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大型群聚活動時,不適用本自治條 例第四條至第六條規定,應由主辦機關擬具活動安全及交通維護計畫(如附件 1,下稱 維護計畫),視情況召開審查會或分送各審查機關辦理審查後,並據以執行。
- 三、本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辦理大型群聚活動之程序如下: (一)如預計聚集人數為 1,000人以上未滿 3,000人者,主辦機關應於活動舉辦 7日前 將維護計畫分送各審查機關辦理審查,審查機關應將審查意見填載於修正對照表 (如附件 2)回復主辦機關;預計聚集人數達 3,000人以上者,主辦機關應於活 動舉辦30日前召開跨局處之維護計畫審查會。 (二)主辦機關應依審查機關之書面審查意見或審查會之決議修正維護計畫後,始得辦 理該活動。 (三)主辦機關應依照本府公告之臺北市舉辦大型群聚活動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投保基準 表辦理相關保險事宜。 (四)主辦機關應依維護計畫之內容,會同相關機關執行安全管理事項。
- 四、二個以上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合辦大型群聚活動時,以協調單一機關擔任主辦機關辦理 本作業程序規定事項為原則。
- 五、維護計畫經審查通過之大型群聚活動,不得變更活動時間、地點、內容或擴大舉辦規模 。
- 六、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應於每年 6月10日與12月10日前填報執行成果表(如附件 3), 送本府消防局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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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2-2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11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臺北市政府府消預字第107605198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點;並自107年11月24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