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基準依規費法第十條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 六條規定訂定。
- 二、本基準執行機關為臺北市孔廟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三、本基準所稱臺北市孔廟戶外場地(以下簡稱本場地),指本會儒風廣 場、勤學廣場及詩經庭園。
- 四、本場地收費基準表如附表。
- 五、本場地以中華民國國民、機關、學校、經合法立案之法人、人民團體 等為申請對象。
- 六、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免繳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 七、本場地之收入,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2-04-3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臺北市政府府民宗字第107602728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點;並自108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