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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3-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5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授都建字第10831812612號函訂定全文7點;並自即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避免民眾於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 )建築物內,因大型家具有傾倒、掉落、移動致危害安全情事,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本注意事項之適用範圍,為各機關學校所在建築物內之大型家具。
  • 三、本注意事項所稱大型家具,指未固定於地面,深度小於四十公分,高度大於一百六十公 分,且可自由移動之家具。
  • 四、各機關學校應派員將大型家具,以固定零件固定於牆面、天花板或地板上,或採取其他 防止家具翻倒之措施,並填報自主檢核表(如附表)。
  • 五、各機關學校於每年財產盤點時應依前點填報自主檢核表,並留存十年。
  • 六、各機關學校採購大型家具,應注意固定方式並符合本注意事項規定。
  • 七、本府得隨時派員檢查,如經檢查未依規定辦理者,本府將發函予以行政指導督促改善, 並得視情形提報本府公共安全督導會報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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