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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3-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01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9)北市教中字第109300836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點;並溯自108年8月1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因應產業需求,鼓勵學生就讀 照顧服務科,達成照顧服務人員培育之永續性及發展性,達到務實致 用,特訂定本要點。
  • 二、臺北市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照顧服務科學生,申請公費生應符合下列 要件: (一)學生畢業後有意願到業界實習者為優先。 (二)由學校主動薦送,且完成行政契約簽署者。
  • 三、公費生補助公費項目與受領年限如下: (一)補助公費項目包含修業期間雜費、實習費與代收代辦費用(不含重 補修費用),費用由本局補助。 (二)公費受領年限至少二年至多三年,且依審查通過之時間為原則。 申請延長修業期間所需費用,應自行負擔;無力負擔時,得申請以延 長服務年限方式,繼續受領公費,延長服務期間與其延長修業期間相 同。 修業年限依高級中等教育法規定辦理。
  • 四、公費生修業期間相關管理要項: (一)公費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撤銷公費受領,無息償還已受領之全 部公費,並喪失接受分發之權利: 1.受足以改變學生身分之處分確定。 2.受大過處分確定(不含累計)。 3.自行退學或放棄公費者。 4.因故休學未如期復學者。 5.轉入非相關科別者。 (二)公費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停止受領公費,其已受領公費,得免予 繳還: 1.死亡。 2.因身心障礙或重大疾病,致不能繼續學業者。
  • 五、公費生須於畢業後三個月內至分派單位報到,並依申請公費生年限履 行服務義務。其服務年限如下: (一)於修業期間,受領公費三年者,應於分派單位服務一年。 (二)於修業期間,受領公費二年者,應於分派單位服務六個月。 因故無法履行服務義務者,依未完成之服務義務年限等比例償還已受 領之公費。
  • 六、公費生有本要點第四點第一款或第五點第二項情事而須償還已受領之 公費而未於償還通知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償還者,依據照顧服務科公費 生培育行政契約書(如附件)第六條約定內容,逕送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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