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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4-205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7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臺北市政府財政局(108)北市財管字第1083028452號函訂定全文7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本局)依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八條規定,設立 市有財產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十五人,主任委員由本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 其餘委員由本局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地政局代表一人。 (二)本府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三)本府捷運工程局代表一人。 (四)本府工務局代表一人。 (五)本府法務局代表一人。 (六)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估價或財產處理相關業務代表一人。 (七)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一人。 (八)臺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代表一人。 (九)不動產估價、財產處理、地政、都市計畫專門技術人員、專家或學者五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 任期屆滿之日止。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 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本會委員應依相關規定迴避與個人有利害關係之案件,並對會議內容有保守秘密之義務 。
  • 三、本會任務為審議下列事項: (一)市有非公用不動產處分之價格。 (二)市有非公用不動產設定負擔之價格。
  • 四、本會每二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 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
  • 五、本會得依會務需要,邀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陳述意見。 前項列席人員無表決權。
  • 六、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兼職費或交通費。
  •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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