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調、處理社會住宅社區(以下簡稱 社區)權狀登記共有部分之營運管理事務,特於各社區設營運管理工 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社會住宅社區:指臺北市為單一所有權人,專供出租使用之社會住 宅及其必要之附屬設施。 (二)權管機關:指社區建物所有權狀登記之管理者。 (三)召集機關:指社區建物所有權狀登記權利範圍持分比例合計最大之 權管機關。 (四)社區住戶代表與候補代表:依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 公告之方式產生,其人數如附表。住戶代表即代表各社區住戶之承 租人,負責協助彙整及反映社區住戶意見;候補代表於住戶代表出 缺時遞補之。
- 三、工作小組由各權管機關指派一名機關人員組成,並由召集機關指派之 人員擔任召集人,視實際需要召開工作小組會議。 社區共同事務經工作小組討論無法獲致共識時,召集人應報請召集機 關邀請各權管機關研商;如仍未能定案時,由召集機關簽報本府核派 副秘書長以上人員協調之。
- 四、工作本小組職務如下: (一)決議共同事務應興革之事項。 (二)決議社區住戶代表提案事項。
- 五、召集機關應負責共有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管理及一般改良,並 得視社區實際需求委託相關廠商辦理。
- 六、社區住戶、各權管機關及其委託經營管理單位應遵守事項如下: (一)危險、劇毒及具有爆炸性之物品不得攜入或存放於社區內。 (二)不得損害社區之設施。 (三)其他有關公共安全、安寧及環境衛生之維護事項。
- 七、各社區之管理費、修繕費用及其他必要費用,依各權管機關管有建物 所有權狀登記之共有部分之權利範圍累計比例計算。
- 八、社區住戶代表與社區候補代表產生方式由都發局公告之。 住戶代表期限為一年,得連任一次。喪失社區承租戶資格者,其住戶 代表資格當然終止,並由候補住戶代表遞補之。
- 九、社區住戶代表得彙整及反映住戶意見,就社區管理維護相關事項,以 書面方式向工作小組提出建議,並經工作小組邀請,列席說明
- 十、工作小組作業流程圖如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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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7-3004
臺北市社會住宅社區營運管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09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臺北市政府(108)府都服字第1083067287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點;並自108年9月24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