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4-04-2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4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臺北市政府資訊局(112)府授資創字第1123004385號函修正全文11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各機關提供之網站服務,可符合民 眾使用需求,確保網頁資訊之正確性、時效性及完整性,並持續提昇 網站服務品質,特訂本作業原則。
  • 二、本作業原則適用範圍為本府所屬各機關對外網站服務,包括各機關網 站、主題網站等(以下簡稱網站)。
  • 三、本作業原則用詞之定義如下: (一)機關網站:為機關網路服務之中心,提供之資訊範圍以單一機 關或其下屬機關資訊為主。網站內容著重於機關組織、業務、 公告、法規、主動公開資訊、出版品等公開性資訊揭露,並提 供機關業務範圍所屬機關網站、主題網站與社群網站連結。 (二)主題網站:以特定計畫、活動、政策及議題之資訊為範圍,集 合單一機關或跨機關資訊之網站或網路服務,內容著重於該主 題資訊之完整性。
  • 四、網站服務管理機關 (一)機關網站:以所屬機關為網站管理機關。 (二)主題網站:以主題資訊為範圍屬單一機關業務者,以該業務主 管機關為網站管理機關;屬跨機關或難以歸屬於特定機關業務 者,依「臺北市政府資訊系統發展協同分工作業原則。」決定 主管機關。
  • 五、網站建置評估 (一)確認網站任務目標:應了解並確認機關之特性、目標與業務方 向,以做為網站服務規劃之參考;另應評估是否可藉由現有網 站服務因應或擴充,以避免重複開發及建置。 (二)確認網站服務對象:規劃網站服務時,應了解服務對象之特性 及需求;網站服務的目標及服務對象的需求相互配合,建立符 合期待之網站服務。 (三)評估網站服務類型與內容:依據網站服務任務目標,評估網站 服務類型與內容,如機關網站、主題網站或分眾網站等,並據 以規劃應提供的服務項目與資料內容,藉以達成任務目標及需 求。 (四)確認網站維運組織及分工:確認網站開發完成後網站管理機關 (單位)以及其他相關機關(單位)之分工。 (五)確認網站軟硬體環境:確認網站建置之軟硬體平台,係使用本 府所提供之網站整合性平台或虛擬主機、機關自有伺服主機、 租用伺服主機或租用雲端服務等。 (六)建置方式:確認採自行辦理或委外方式辦理網站建置。如採委 外方式辦理,應考量適當之採購方式,選擇合適之委託廠商。 (七)評估建置及維運經費:評估確認網站建置與後續維運所需預算 來源,及經費組成之合理性。
  • 六、網站建置原則 (一)網站服務建置,應優先採用本府市政網站整合性平台建置網站 服務。 (二)網站資訊安全 1.各機關利用網站公布及流通資訊,應加以保護免於詐欺行為 、契約爭議及未經授權之揭露與修改。 2.機密性、敏感性及個人隱私資料與文件不宜公布於網站。但 因執行業務致有公布之必要,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 此限: (1)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2)經當事人書面意。 (3)為增進公共利益。 3.禁止開放網站瀏覽目錄權限,以避免公務機密與市民個人資 料外洩。 4.網站應使用 HTTPS加密連線。 (三)網站資料內容維護 網站服務所需之內容資料,由各資料權責機關自行檢視審閱及 維護更新。 (四)網站資料流通規定 1.機關網站資料須區分為可開放、可府內流通應用及不可流通 ,其中可開放及可府內流通應用之資料應建立資料字典並交 換至「臺北市資料大平臺」及本府「大數據資料分析平臺」 。 2.可開放或可府內流通之資料須提供以開放格式,得兩個以上 之開源軟體開啟即可,如csv,json,xml,odt,ods,pdf等交換 之機制,以利資料流通及利用作業。 (五)網頁無障礙檢測及認證標章:本府各機關建置之網站(不含社 群網站),應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之二規定 ,通過第一優先等級以上之無障礙檢測及取得認證標章,並配 合數位發展部及本府推動政策調整。 (六)網站設計應符合響應式網頁設計( RWD)或適應性網頁設計( AWD )設計,以提升行動裝置瀏覽便利性。如因作業性質經機 關自我評估不宜採用 RWD或 AWD方式設計者,應送資訊局備查 。 (七)機關網站架構、網頁組成要素及單元內容建議表(如附件一) ,網站架構及單元名稱得視機關特性及資訊呈現需求調整。 (八)網站資訊內容應優先以網頁(HTML)呈現為原則,如須提供檔 案下載格式應為開放性檔案格式,如 ODF、 PDF(應保留文字 屬性)。 (九)網站應導入流量統計工具(例如Google Analytics或類似工具 )蒐集網站數據,以做為網站服務維護及調整參考。
  • 七、網站上線 新建網站服務、網站名稱調整或網址異動,網站主管機關應進行下列 事項: (一)網站服務上線申請:於正式上線六個工作天前,填寫線上申請 表(如附件二),註明網站基本資料、上下線時間等,送本府 資訊局提出申請備查後,始得進行網站上線作業。 (二)作業方式 1.本府市政網站整合性平台建置之網站,由資訊局依機關於線 上申請表填寫之上線時間進行設定,屆時開放對外服務。 2.非本府市政網站整合性平台建置之網站,由網站主管機關自 行處理,屆時開放對外服務。 (三)網站服務宣導:各機關應透過機關網站、發布新聞稿或於所屬 宣傳管道廣為宣導。
  • 八、網站維運 (一)確保網站內容品質 1.機關自我檢核:為確保網頁資訊之正確性、時效性及完整性 ,各機關應定期檢討網站服務維運狀況,並於每月十日前將 自我檢核結果提送資訊局。 2.定期檢核:資訊局每季查核各機關網站自我檢核提報情形, 每年針對各機關網站服務進行抽查(總數之百分之一至五) ,並將檢核結果及建議改善事項提供受檢機關及各機關參考 ,以精進網站服務及品質。 3.網站服務總體檢 (1)各機關全面檢視所屬網站服務,針對網站維運、功能重複 建置、使用率及資料更新等情形進行自我評量,並評估是 否研擬品質提昇計畫或進行服務整併、下線事宜。 (2)資訊局每年調查各機關網站服務建置及維運情形。 (二)定期檢討網站服務營運績效 1.各機關應擬定網站服務營運指標,評量服務使用情形,如網 站瀏覽網頁總數、訪客或訪次等或其他評量指標、資料更新 狀況及維護績效。 2.定期檢討網站服務是否須持續維運,或研擬品質提昇計畫以 精進服務品質及提高使用率。
  • 九、網站下線 網站服務如因任務、時效性或整併等原因,經確認不再提供服務,網 站主管機關應進行下列事項: (一)網站服務下線申請 網站服務上線申請時未填寫或須異動下線時間者,於正式下線 一個月前,填寫線上申請表(如附件二)並註明下線時間,送 本府資訊局提出申請備查後,始得進行網站下線作業。 (二)作業方式 1.本府市政網站整合性平台建置之網站,由資訊局依機關於線 上申請表中填寫之下線時間進行設定,屆時中止對外服務。 2.非本府市政網站整合性平台建置之網站,由網站主管機關自 行處理,屆時中止對外服務。 (三)周知及公告 1.通知相關單位:應於服務下線一個月前,通知本府相關機關 之外,必要時應通知其他政府機關或機構,以便配合網站連 結異動相關事宜。 2.網站公告:網站首頁或以原網站網址導向特定公告網頁,提 供下線相關資訊,公告期限至少一個月,以免因無法連結造 成民眾誤解。
  • 十、獎勵及懲處 各機關對所屬人員網站服務之管理成效或參考本作業原則辦理之結果 有重大績效或缺失者,得依臺北市政府資訊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簽報 行政獎勵或予以懲處。
  • 十一、其他網站服務管理事項及資通訊安全作業規範請參考數位發展部「 政府網站服務管理規範」及「網站無障礙規範」、「臺北市政府資 通安全管理規定」及「資通安全管理法」。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