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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0-3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8)北市都建字第1083253914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5點;並自108年12月2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臺北市建築管理自 治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規定之外牆安全診斷檢查及申報,爰辦理建 築物外牆安全診斷專業診斷人員與專業檢查人員之訓練講習,並於結 訓考核及格後,受託辦理臺北市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及檢查業務,特 訂定本執行計畫。
  • 二、本局得委託專業機關(構)、學校或團體(以下簡稱培訓機構)辦理 訓練講習課程、回訓講習課程、考核、認可證及結業證書發給事宜。
  • 三、委託辦理講習方式規定如下: (一)本局以公開遴選培訓機構,以五年為一期,統一辦理遴選,相關遴 選事宜由本局公告之。 (二)專業機關(構)、學校、團體須提具計畫書向本局申請遴選為培訓 機構,本局得成立遴選小組,就申請資格、計畫書進行審查、遴選 。
  • 四、經獲選辦理講習之培訓機構,應將講習訓練之課程內容、時數及期間 等相關事項,於講習前二十日刊登媒體、網站公告周知,並向本局備 查。
  • 五、講習對象類別及參訓人員資格: (一)專業診斷人員: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執業土木技師或執業結構 技師。 (二)專業檢查人員: 1.領有建築師或土木、結構技師證書且經開業登記或取得執業執照 ,或領有內政部核發之建築物公共安全標準檢查專業人員或標準 檢查員認可證。 2.領有丙級以上營造業管理、泥水、營建防水、建築塗裝或外牆作 業相關之技術士證,並曾任職於營造業或建築師、土木、結構執 業技師事務所,並有四年以上土木或建築工程經驗,或曾從事泥 水、營建防水、建築塗裝、石材吊裝、外牆清潔業、營造業、公 寓大廈管理維護業,或其他經本局認可之相關行業,有五年以上 土木或建築工程經驗。
  • 六、講習訓練課程內容、時數規定、收費基準如下: (一)由培訓機構應就教材、認可證、結業證明書、學員手冊之印製、教 學場地租用、代辦午餐、行政事務、交通、宣導、講師鐘點費、講 習資訊建立等實際費用,覈實編製經費預算表,向受訓學員收費( 包括報名費及學雜費)。 (二)各類別每班參訓人員不得超過六十名;報名人數三十名以上,應即 開課。 (三)專業診斷人員:課程應包含磁磚飾面外牆狀況診斷、石材飾面外牆 狀況診斷、考試與檢討,共計七小時,以新臺幣二千六百元為限。 (四)專業檢查人員:課程應包含磁磚飾面外牆狀況檢查與案例、石材飾 面外牆狀況檢查與案例、檢查設備與儀器介紹與操作、高空作業勞 工安全與衛生、學科與術科考試,共計四十小時,以新臺幣一萬八 千二百元為限。 若為執業建築師、土木或結構執業技師,或領有內政部核發之建築 物公共安全專業檢查人認可證擬擔任專業檢查人員,至少應參加含 :檢查設備與儀器介紹與操作、高空作業勞工安全與衛生、術科考 試(學科免試),共計十四小時之講習訓練,以新臺幣九千二百五 十元為限。 (五)回訓人員:課程應包含申報書表填寫及外牆相關法令,共計七小時 ,以新臺幣二千六百元為限。 (六)本計畫公告實施前已領得結業證書者,須參訓申報書表研習課程, 共計三小時,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為限。
  • 七、講習訓練之講師應檢附授課同意書資格,並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 (一)現任或曾任大學校院助理教授以上職務,並有相關科系教學經驗者 。 (二)研究機構(關)從事課程相關專題研究,並有專案報告書/著作, 或大學校院與課程相關之課題研究,取得碩士以上學位;具三年以 上工作年資者。 (三)大專以上相關科系畢業,現任或曾任營建(繕)主管機關之相關業 務人員或相關專業團體主管職位達三年以上者。 (四)其他具有專業實務背景送交本局認可者。
  • 八、培訓機構應依教綱揭示各課程內容詳予規劃、編寫教材內容,並將正 式教材送本局備查,課程教材由培訓機構自行印製。
  • 九、培訓機構之講習場所應有符合建築、消防法規規定之教學、講習或集 會空間,並備有術科考核之場地。
  • 十、培訓機構應依講習訓練對象類別,按講習時間先後編列梯次(期)辦 理招生。培訓機構應成立教學工作小組,設置班主任並具備課務、輔 導及庶務業務人員,以利教學督導及輔導、服務等事宜。
  • 十一、教學考核及考試規定如下: (一)參加講習人員經考試測驗合格後,核發結業證明書。但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不予核發結業證明書,並不得補考: 1.請假時數超過規定應參訓時數之七分之一以上。 2.曠課時數超過規定應參訓時數之七分之一以上(遲到、早退超 過十分鐘,該節視同曠課)。 (二)講習人員應親自確實參訓,如有代理上課情事,撤銷參訓資格, 並不予核發結業證書。 (三)教學工作小組應派員駐班督導,每節課均按座次表點名,並隨時 巡視上課情形,以提高講習效果。 (四)考試規定: 1.由各培訓機構自行命題。 2.考試時間: (1)專業診斷人員學科考試時間為六十分鐘。 (2)專業檢查人員學科考試時間為六十分鐘、術科考試時間至少 為一百八十分鐘。 (3)開業建築師、執業土木技師及結構技師或領有內政部核發之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標準檢查專業人員或檢查員認可證擬擔 任專業檢查人員者,學科免試,術科考試時間為一百八十分 鐘。 3.學科考試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術科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 。學科不及格者不得參加術科考試;學科或術科考試不及格者 得申請於下一梯次補考,以一次為限。補考不及格重新報名者 ,應參加全程講習課程。 4.考試應嚴格執行考試秩序,不得舞弊,舞弊者該科以零分計算 。學科考場每間試場應有二人以上監考,依標準答案之得分計 算。術科考試應有三位監評人員,當場分別評分,分數以平均 計之;並需備有不同類型試題,由學員自行抽簽決定測試題號 。考試後五日內應完成評定分數彙整。 5.學科術科考試前,應通知本局,本局視情形派員參加監試。 6.培訓機構應訂定迴避條款,參訓學員不得擔任當次培訓課程講 師並參加命題、閱卷。
  • 十二、專業診斷人員及專業檢查人員認可證與結業證書之核發規定如下: (一)講習成績合格者,由培訓機構發給結業證明書(A4 規格並附相 片),並檢附臺北市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專業診斷人員或專 業檢查人員認可證申請書、結訓合格學員清冊、每節課點名清冊 或簽到(退)名簿、成績及講師及監考人簽到單等報請本局申請 核發專業診斷人員及專業檢查人員認可證。 (二)結訓合格學員清冊,應註明學員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學經歷、通訊處、聯絡電話等基本資料及 技師或建築師證書號碼、發證日期等資訊。
  • 十三、專業診斷人員及專業檢查人員認可證之核(換)發規定如下: (一)專業診斷人員及專業檢查人員認可證有效期限為五年,逾期未換 發認可證者,不得執行相關檢查及簽證工作。 (二)辦理換發認可證之專業診斷人員及專業檢查人員,應於申請前五 年內參加培訓機構舉辦之回訓講習時數達七小時以上並取得回訓 講習證明文件。 (三)培訓機構向本局辦理換發認可證時,應檢附原專業診斷人員及專 業檢查人員認可證影本、臺北市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人員或專業 檢查人員認可證申請書及回訓講習證明文件,逾期補辦者亦同。 (四)認可證換發行政費為新臺幣二百元。 (五)依本計畫領得結業證書者,必須簽署「資訊公開聲明書」,同意 上網公開個人連絡資訊,始得申請專業診斷人員及專業檢查人員 認可證。
  • 十四、培訓機構應將每梯次(期)之講習講師、工作人員、學員基本資料 、成績、學員認可證清冊、結訓證明書清冊、出席紀錄(每節課點 名清冊或簽到名簿)等資料彙整建立電子檔,將電子檔及紙本送本 局備查,並自行保存至少六年。
  • 十五、培訓機構及其參與之工作人員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妥善保 管保護參訓人員之個人資料,如有違法侵權行為,自負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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