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府各機關學校員工(以下簡稱員工)依國內出差旅 費報支要點報支雜費有所依循,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員工國內出差旅費之雜費,報支標準如下: (一)出差地點於臺北市、新北市及基隆市轄區內,且公差時間達 4小時以上者:每日 支領新臺幣(以下同) 100元。 (二)出差地點於臺北市、新北市及基隆市轄區外:每日支領以 400元為上限,各機關 學校得基於業務特性或其他因素另定報支規定。
- 三、以公差或公假(具公差性質)登記,且已請領雜費者,不得再申請逾時誤餐餐盒費用。
- 四、以公出登記,逾用餐時段且無法中止勤務者,得依臺北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臺 北市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之規定,檢據報支逾時誤餐餐盒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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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5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授主公預字第1083014642號函訂定全文4點;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