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為積極有效處理內湖五期特 定專用區違規作住宅使用之違反都市計畫法案件,並兼顧行政能量,爰 循適當原則予以有效之裁處,建立執行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訴願之行 政成本,特定本原則。
- 2.適用範圍:依據臺北市政府九十七年八月五日府都規字第○九七三三二 五二一○○號公告「變更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計畫案 (南段地區)』及『內湖區新里族段羊稠小段附近地區都市計畫案』計 畫案」內之辦公服務區(一)、辦公服務區(二)、工商混合區、工商 服務展售區及臺北市政府一○二年九月九日府都規字第一○二三六三六 八二○○號公告「變更臺北市內湖區潭美段五小段 21、21-1、22、 22-1 地號『辦公服務區(一)』及同小段 35、35-1 地號『工商服務 展售區』為『影視音產業區』細部計畫案」所劃設之影視音產業區(詳 附件一)。
- 3.都發局經橫向聯繫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及內湖區戶政事務所等相關單位, 查得恐有供作住宅使用之情形者,由都發局通知建物所有權人相關法令 規定及說明使用事實,倘於文到一個月後經查違規作住宅使用屬實者, 將依違反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裁處,作業流程如附件二。
- 4.為有效遏止違規住宅使用之情形,對違規之建物所有權人採二階段之裁罰處理,裁罰基準 如下表 :
第一階段
第二階段
處六萬元罰鍰,並限一個月內停止違規使用。
受處分人未停止違規使用,違規情節重大,處三十萬元罰鍰,並停止供水、供電。
註一:裁罰單位為新臺幣。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02-3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臺北市政府(108)府都築字第1083102527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點;並自108年12月13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