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16-3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8)北市都建字第1083241298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點;並自109年1月1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優良公寓大廈評選活 動暨成功案例及法令說明會(以下簡稱本評選活動)以提升臺北市( 以下簡稱本市)居民自主積極參與社區管理維護工作,維護良好的居 住環境、美化生活空間,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評選活動設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二十人,由下列 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代表二人。 (二)本府消防局代表二人。 (三)本府環保局代表二人。 (四)具有建築、法律、財經會計、公寓大廈管理實務、社區營造、社區 管理維護及社會工作師等專門學識經驗之資深專家學者十六人。 本會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外聘 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 三、本評選活動實施對象為本市轄內報備核准達三年以上之公寓大廈或社 會住宅,且前兩年於各組榮獲第一名之公寓大廈不得參加。
  • 四、本評選活動評選標準包含如下: (一)管理組織運作。 (二)管理維護與品質提升。 (三)社區營造及發展計畫。 前項評選標準細項由本會討論決定之。
  • 五、本評選活動評選作業如下: (一)初評階段:由參選之公寓大廈依據本評選活動簡章檢具相關資料, 經本局辦理作業審核後,提請本會討論並決定進入複評名單。 (二)複評階段:由評選委員至進入複評之公寓大廈實地考評,選出得獎 者。
  • 六、參選之公寓大廈依其類型,分類如下: (一)小型住宅社區組:戶數在八十戶以下。 (二)中型住宅社區組:戶數在八十一戶以上至一百五十戶。 (三)大型住宅社區組:戶數在一百五十一戶以上。 (四)商務型大樓組:包含廠辦、商辦及住商混合。 (五)風華再現組:於評選活動舉辦當年度之十五年以前取得使用執照之 建物。 (六)社會住宅組。 (七)主題特色組:社區得檢視自身社區特色自行決定參選獎項。主題特 色內容將由本會決定之。
  • 七、前點第一款至第五款之評選類組分別評選第一名至第三名,依名次頒 予獎金新臺幣五萬、三萬、二萬元,並頒發得獎者獎牌及獎狀各一面 。前點第一款至第六款之評選類組評定優等者,頒發獎狀一面。
  • 八、各公寓大廈並得視其特色報名主題特色組之各類獎項,並不以一類為 限。主題特色組之總得獎數以不超過二十個為限,各頒予獎金新臺幣 五千元及獎狀一面。
  • 九、本評選活動獎金來源,由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編列預算支應。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