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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9-01-2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08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109)北市觀政字第1093024296號函訂定全文9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貫徹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提昇施政效 能,特組成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廉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本局廉政計畫之規劃事項。 (二)本局廉政工作之諮詢事項。 (三)本局廉政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端正機關風紀及促進廉能政治事項。
  •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委員由本 局主任秘書、專門委員、各科室主管暨所屬臺北廣播電臺臺長兼任。
  •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政風室主任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報事務;並置 幹事一人,由本局政風室職員兼任,辦理幕僚業務。
  • 五、本會報原則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 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 六、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單位)人員或相關人士列席。
  • 七、本會報召開會議前,得請本局各單位提出提案(建議)或業務報告資料,作為會中討論 提案或專題報告主題。
  • 八、本會報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相關規定支給出席費。
  • 九、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局政風業務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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