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整合運用轄屬各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等保有之資 料,透過資料整合與數據分析,適時、適地提供基礎建設,強化行政效能及決策品質, 並落實隱私權保障及資料安全機制,特設臺北市政府資料治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二十八人至三十二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指定 (派)之秘書長以上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資訊局就下列有關人員依規定程序報請市長 聘(派)兼之: (一)民政局代表一人。 (二)教育局代表一人。 (三)產業發展局代表一人。 (四)工務局代表一人。 (五)交通局代表一人。 (六)社會局代表一人。 (七)警察局代表一人。 (八)衛生局代表一人。 (九)環境保護局代表一人。 (十)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十一)地政局代表一人。 (十二)資訊局代表一人。 (十三)法務局代表一人。 (十四)政風處代表一人。 (十五)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代表一人。 (十六)專家學者或民間團體代表十一人至十五人。 前項本府各機關代表,應薦派主任秘書以上人員兼任。 第一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依規定程序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 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 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決定本府資料治理之政策面、技術面及法制面相關重要議題。 (二)推動本府資料整合、流通及應用。 (三)研定本府一般性個人資料保護與資訊安全之政策及指引。
- 四、本會至少每年召開會議四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 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主任委員指定一人擔任主席。 委員不克出席時,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但專家學者不適用委任出席規定。 民間團體代表之委員委任代理人出席時,其受任人以該委員所屬團體內之成員為限。 本會得依會務需要,置常設顧問若干名,必要時並得邀請本府相關機關、市政顧問、其 他民間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列席。
-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綜理會務推動,由資訊局局長兼任;設工作小組,各置組長一人 ,由主辦機關首長或副首長兼任;各置副組長一人及幹事若干人,均由業務相關局處指 派現職人員兼任。 各工作小組任務分工如下: (一)整合應用組:研議資料流通及應用制度政策、執行計畫及標準作業流程,策訂資 料整合應用發展藍圖及發展計畫。由研考會為主辦,資訊局、法務局、都市發展 局、民政局、社會局、工務局及地政局協辦。 (二)空間資訊組:研議空間資料流通制度政策、執行計畫及標準作業流程,推動本府 空間資料之規劃、協調、分工及整合事宜,促進本府空間圖資流通及應用發展, 並擬定本府各項空間資訊相關規範。由資訊局為主辦,地政局、都市發展局、工 務局及法務局協辦。 (三)個資保護組:研議本府施政所涉個人資料安全維護、隱私權利保障之政策面及法 令面問題,擬訂本府資料保護之組織、技術等一般性政策及指引,督導、考核本 府資料治理之法令遵循、風險評估及安控措施執行情形。由法務局為主辦,研考 會、資訊局及政風處協辦。
- 六、各工作小組會議決議事項,經本會會議審議通過後,以本府名義送請各相關機關辦理。
- 七、本會委員於聘任期間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由本會認定並簽報主任委員核可後,予以 解聘: (一)涉及刑事案件經起訴或通緝。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三)受破產或清算宣告確定,尚未復權。 (四)藉職務之便,以圖本人或第三人之利益。 (五)與受聘組別、受諮詢之機關或其所屬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六)言行品德或聲譽不佳,有損本府形象。 解聘案件核定後,由資訊局辦理解聘事宜。
- 八、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有關機關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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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1-2006
臺北市政府資料治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09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授人管字第1093007723號函訂定全文9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