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為加強本市建築物拆除工 程施工管理,以維護建築物拆除過程中公共安全,爰訂定本要點。
- 二、拆除執照自發照日起,應於一年內拆除完成,但有工程規模、構造或 施工方法特殊、工程困難或其他特殊情形者,都發局得酌予增加拆除 期限。 如因故未能於拆除期限內拆除完成者,得經都發局同意展期一年,並 以一次為限。 未依前項規定申請展期者,其拆除執照自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 併同建造執照申請之拆除執照,其有效期限與建造執照相同。
- 三、拆除執照申請人應於拆除工程實際開工前,會同承拆人及監拆人檢具 建築工程開工申報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報都發局備查: (一)拆除執照影本。 (二)拆除施工計畫書。 (三)工地現場照片。 (四)位置圖。 (五)鄰房現況鑑定報告。如未檢附,應以切結書為之。 (六)繳納空污費收據及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定函(免繳納空污費者 ,亦免檢附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定函)。 (七)承拆人營造業承攬手冊影本、專任工程人員證書及公會會員證(無 則免)、監拆人開業證書及公會會員證。 (八)經都發局備查剩餘資源處理計畫函。 (九)拆除執照列管事項應檢附之文件。 建築物拆除工程規模達地上十層以上之建築物或其他情況特殊經都發 局認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檢附臺北市建築工程辦理施工 計畫說明會備查作業原則第四點所列機關團體審查拆除施工計畫書之 合格證明文件。
- 四、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之拆除施工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工程概述。 (二)準備工作計畫。 (三)防護設備計畫。 (四)拆除作業計畫。 (五)拆除物源頭分類計畫。 (六)交通維持管制計畫。 (七)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八)環境保護計畫。 (九)緊急應變計畫。
- 五、拆除執照未併同建造執照申請者,應於建築物拆除完成後,承拆人應 檢具剩餘資源處理完成報告及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結案備查函送都 發局備查,解除地籍套繪圖管制。 拆除執照併同建造執照申請者,應於建築物拆除完成後,承拆人或承 造人於建造執照之施工申報放樣勘驗前,應檢具剩餘資源處理完成報 告送都發局備查。
- 六、建築物拆除工程規模達地上十層以上之建築物或其他情況特殊經都發 局認定者,承拆人應於拆除工程申報開工前辦理下列事項: (一)辦理施工說明會邀集周邊居民參加,並於召開七日前通知當地里辦 公處。 (二)依前款辦理後作成會議紀錄,於送審臺北市建築工程辦理施工計畫 說明會備查作業原則第四點所列機關團體拆除施工計畫書時,一併 作為附件審查。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12-3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09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北市都建字第109320184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點;並自109年10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