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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4-02-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12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109)北市水企字第1096027176號函訂定全文4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本補充規定依臺北市政府所屬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員工用人費薪給管理要點第二點第二項 規定訂定之。
  • 二、經權責主管機關核派至本處之主計、人事及政風現職公務人員(以下簡稱本處主計、人 事及政風人員),依其原銓敘審定俸級,按臺北市政府所屬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員工用人 費薪給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處薪給管理要點)比照支給相當等級人員薪給,規定如下 : (一)職等:原銓敘審定職等與本處用人費職員薪給表職等比照方式如下:一般行政機 關公務人員第一職等比照本處職員第三職等、公務人員第二職等比照本處職員第 四職等、公務人員第三職等比照本處職員第五職等,以此類推。 (二)薪級:原銓敘審定俸級與本處用人費職員薪給表薪級比照方式如下:一般行政機 關公務人員各職等本俸一級比照本處職員各職等薪級六級、各職等本俸二級比照 本處職員各職等薪級七級、各職等本俸三級比照本處職員各職等薪級八級,以此 類推。 一般行政機關公務人員各職等俸級與本處職員各職等薪級對照如附表。
  • 三、為平衡新調入本處之主計、人事及政風人員與本處自行公開甄試進用新進人員之支薪, 避免產生不同薪資結構轉換之失衡情形,本處主計、人事及政風人員於調進本處前,如 未具五次年終考績(成)者,參考原「臺灣省政府所屬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新進高普 特考人員前五年支薪規定」精神,須按其依前點所比照薪級先減列五級,再按所具年終 考績(核)次數,逐年加晉一級敘薪。 前項人員調入本處後參加之年終考核,如仍屬前五次內,則次年一月一日之薪級除依前 一年度年終考核晉級結果核薪外,再回晉原減列級數一級敘薪至其具第五次考核止。
  • 四、本處主計、人事及政風人員於調入或調出本處當年,按於本處及原(新)職機關在職月 數比例,依相關規定分別由本處發給經營績效獎金,原(新)任職機關發給軍公教人員 年終工作獎金。 如調入或調出當月非全月任職於本處或行政機關,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由調動人 員於到(離)職時切結,選擇到(離)職當月按於本處實際在職日數比例支領經營績效 獎金,或全月計入在職月數比例,於原(新)任職機關支領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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