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作業程序依臺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 四條規定訂定之。
- 二、本作業程序所指稱之小型招牌廣告適用範圍如下: (一)正面式招牌廣告縱長在二公尺以下者。 (二)側懸式招牌廣告縱長在六公尺以下者。 前項廣告物申請以設置於建築基地者為限。
- 三、依本作業程序所申請之廣告物,須選用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 簡稱建管處)公告之廣告物標準圖樣及說明書設置。
- 四、建管處建置小型招牌廣告申請許可單一窗口網站受理申請案件。 前項案件受理後,應查核下列文件是否齊全,並十五日內查核完竣: (一)廣告物申請書。 (二)廣告物圖說。 (三)廣告物設置使用權及安全具結書。 (四)通知設置處所所有權人設置廣告通知書影本。 (五)其他應備文件。
- 五、申辦案件查核合格者,核給廣告物許可證;不合格者,應將不合規定 之處詳為列舉,一次通知申請人改正。 前項廣告物許可證,得以電子方式將許可證字號回復申請人,免收規 費。申請人如需公文紙本證書者,依本自治條例第二十五條收取規費 新臺幣六百元。
- 六、本作業程序未規定事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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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6-3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9)北市都建寓字第1093198158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點;並自110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