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稱本局)為健全住宿式 /綜合式長期照顧機 構設立及變更審查委員遴聘制度,發展專業、公平及客觀之審查機制 ,特訂定本要點。
- 二、大專院校以上學校醫事人員相關科、系、所畢業,或社會工作、公共 衛生、公共安全、(建築、室內設計、消防安全等)、醫務管理、長 期照顧、老人照顧、消費者保護、會計或法律相關科、系、所、學位 學程畢業,且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受聘為審查委員: (一)具有師級以上醫事人員、社會工作師:曾任或現任評鑑合格一 般護理之家、老人褔利機構照顧機構業務主管以上職務,具實 務經驗,合計達三年以上。 (二)曾任或現任衛政、社政、公共安全、消費者保護相關業務主管 。 (三)擔任相關教職者: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 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碩士(含)以上學位證書 ,且教授大專院校非通識課程之長期照顧相關課程至少四學期 ,並提出聘書及相關授課證明。
- 三、遴聘審查委員之類型及正取與備取人數如下: (一)長期照顧、醫務管理、老人照顧、護理科系、公共衛生、社會 工作之委員:正取至少七人、備取至少二人。 (二)建築科系、室內設計、消防安全之委員:正取至少七人、備取 至少二人。 (三)消費保護、會計、法律之委員:正取至少七人、備取至少二人 。
- 四、下列單位得推薦審查委員予本局: (一)本府之衛政、社政、公共安全及消費者保護相關主管機關。 (二)大專院校設置之長期照顧相關科、系、所、學位學程。 (三)前項單位之推薦,應經當事人同意。
- 五、由本局審核符合資格者,經本局局長圈選委員之正取與備取之名單與 序位,每次遴聘為二年一任,得連選連任。
- 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審查委員;現任審查委員應以予解聘: (一)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經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判刑確定。 (二)經本局確定有違反審查之宗旨、目的與精神,或違反保密原則 ,致損害本局形象或造成重大不良影響者。 (三)審查委員主動辭職。 (四)因其他事由不能執行其任務。
- 七、審查委員解聘,得由備取名單依序遞補或重新遴聘,繼任委員任期為 原任委員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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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3-202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1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0)北市衛長字第1103007213號公告訂定全文7點;並自110年1月1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