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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14-202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06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臺北市政府奉首長核准修正全文13點
  • 一、為加強對約聘僱人員及臨時人員工作考核及獎懲,以提高約聘僱人員 及臨時人員榮譽感,並激勵工作士氣與工作績效,並作為次年度約聘 僱人員及臨時人員是否續聘僱之依據,特訂定本要點。
  • 二、各單位主管對其所屬約聘僱人員及臨時人員,應本綜覈名實、信賞必 罰、獎優汰劣之旨,作準確客觀之考核及適當之獎懲。
  • 三、本要點考核對象說明如下: (一)約聘僱人員:係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或「行政院暨所屬 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或「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進用之約聘僱人員。 (二)臨時人員:係指依勞動基準法第九條進用之定期契約人員。
  • 四、約聘僱人員及臨時人員考核區分如下: (一)平時考核:由單位主管每年四月及八月就工作、操行、學識及 才能考核平時成績,平時考核表如附表一。 (二)年終考核: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 績,年終考核表如附表二。 (三)另予考核:於同一考核年度內,連續任職達六個月以上,未滿 一年者辦理之考核,另予考核表如附表三。 (四)專案考核: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核。 約聘僱人員及臨時人員離職時仍請單位主管就在職工作表現予以考核 ,俾作為參考依據,但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進用之約 聘僱人員應業務需要隨時辦理,由單位主管就考核表所列項目進行評 核後,陳送首長核定,考核表如附表四。
  • 五、平時考核之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 ,同一年度之獎懲得相互抵銷,並作為年度考核之參考;獎懲標準比 照公務人員辦理。
  • 六、平時考核之功過,除依規定抵銷外,曾記大功未受其它處分者,其年 度考核應考列乙等以上,曾記大過以上之處分,未經抵銷者,其年度 考核不得考列乙等以上。
  • 七、年度考核以最高86分為上限,單位主管評核85分以上者,需填寫具體 事蹟表,送交考績委員會審議;其等次及獎懲如後: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者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者 (三)丙等:不滿七十分者 約聘僱人員及臨時人員年終(另予)考核,列甲等者,優先續聘、僱 ;考評乙等者,續聘、僱;考評丙等者,解聘、僱或不予續聘、僱。 如有同一職務編號或同一人之職務,依規定辦理延長代理或續聘僱( 即聘僱期間不中斷)時,經考核結果成績優良,得繼續代理,毋須再 辦理公開甄選。
  • 八、在聘、僱用期間,約聘僱人員及臨時人員應接受本處工作上指派調遣 ,並遵守本處一切規定,如具有第十點所列情事或因工作不力及違背 有關規定,本處應專案考核隨時解聘、解僱。約聘僱人員及臨時人員 如因特別事故須於契約期滿前先行離職者,應於十天前提出申請,並 經本處同意後始得離職。
  • 九、在考核年度內,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 (二)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者。 (三)年度內遲到、早退累積達五次以上者。 (四)請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以上者。 (五)工作不力,貽誤工作,有具體事實者。
  • 十、考核年度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考列丙等: (一)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有具體事實者。 (二)怠忽職守、延宕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者。 (三)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機關聲譽者。 (四)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嚴重,經疏導無效,有具體事實者 。 (五)連續曠職達二日或年度內累積曠職達五日者。
  • 十一、年終(另予)考核結果,以書面通知受考人,因考列丙等或三年內 兩年考列乙等而受解聘、僱或不予續聘、僱者,得於接到通知後三 十日內提出具體理由申請覆核或復審,並以一次為限。
  • 十二、年終(另予)考核結果,以書面通知受考人,因考列丙等或三年內 兩年考列乙等或連續兩年考列乙等而受解聘、僱或不予續聘、僱者 ,得於接到通知後三十日內提出具體理由申請覆核或復審,並以一 次為限。
  • 十三、本要點未盡事項,得比照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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