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本府府級任務編組運作之公開透 明,並兼顧個人隱私、智慧財產或其他機敏資料之保護,特訂定本作 業原則。
- 二、本作業原則所稱府級任務編組,指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九條 或相關規定設置之任務編組。與中央或各縣市政府共同成立之任務組 織,或屬內部業務辦理且非以會議形式運作者,不適用之。 府級任務編組運作之公開透明,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作業原則辦 理。 府級任務編組主辦機關(以下簡稱主辦機關)應依本作業原則自主管 理其公開透明措施,並依第九點規定提報臺北市政府府級任務編組公 開透明措施說明表(如附表,以下簡稱說明表)。
- 三、府級任務編組運作之公開透明措施分為靜態資料與動態過程。
- 四、靜態資料(含委員名單、會議資料、會議紀錄)以主動公開為原則; 公開委員姓名有影響運作之虞者,得僅公開委員姓氏及推派機關(單 位)。
- 五、動態過程係指會議過程,其公開程度依下列標準認定之: (一)適法性:審酌會議辦理所依循之相關法規是否有禁止或限制公 開規定。 (二)公益必要性:審酌會議辦理是否涉及社會高度關注或重大爭議 議題,且有受公開監督之必要性者。 (三)法益權衡:衡量公開所欲增進之公共利益與不公開所欲保護之 個人隱私或營業秘密等法益之衡平性。 動態過程公開程度經主辦機關綜合審酌後,依下列說明辦理: (一)完整公開:會議過程採現場公開或遲延公開;方式包括全程之 直播、文播、開放旁聽,或公布錄音檔、錄影檔、會議發言紀 錄等。 (二)部分公開:會議過程視議題內容採原則公開、例外不公開,或 採原則不公開、例外公開之方式。動態過程可公開部分得採前 款方式為之。 (三)不予公開:會議過程全程不予公開。
- 六、府級任務編組涉及政策或計畫審議(查)性質者,無論動態過程公開 程度,主辦機關應於會議過程全程錄音或錄影;至錄音或錄影檔案是 否公開,依前點規定辦理。 前項府級任務編組開會時,除職司錄音或錄影人員外,其他與會人員 不得錄音或錄影。但經主席同意者,不在此限;如擅自錄音、錄影致 發生侵害他人權利之情事者,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會議採影音直播而可能經他人轉錄者,主辦機關得以適當方式提醒不 得為其他非正當目的使用。
- 七、府級任務編組相關會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遴聘委員階段:聯繫邀約時告知府級任務編組運作之公開透明 措施,並取得擬聘委員同意。 (二)會議前:開會通知單應載明動態過程之公開程度。會議過程如 採錄音或錄影,亦應說明相關檔案之申請應用方式;如開放旁 聽,應公告周知會議舉行時間、地點、議程、會議資料及旁聽 注意事項。 (三)會議中:會議如採影音直播或錄音、錄影,應注意錄製品質; 如開放旁聽,應於會場明顯處張貼議程及旁聽注意事項。 (四)會議後:會議如採共識決,會議紀錄以重點摘要為原則;如有 需速記發言摘要或逐字稿者,以揭露發言者姓名為原則,內容 得酌作文字修飾,但不可曲解、逾越發言者原意。
- 八、本作業原則第六點之錄音或錄影檔案,應隨同會議紀錄歸檔;有關申 請應用方式,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檔案法及臺北 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大專院校檔案開放應用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 九、主辦機關針對府級任務編組之公開透明措施應填寫說明表,由主辦機 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上傳本府知識管理平臺(上傳方式如附 表之說明);公開透明措施如有異動時,亦同。 第四點及第五點相關資訊及說明表,以公開於主辦機關網站為原則; 如公開於其他可供公眾線上查詢之網站,應於主辦機關網站明顯處提 供網址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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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2-2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6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研展字第1123008711號函修正全文9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