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處理中山區四平陽光商圈及大安 區永康商圈內之住宅區住商混合對居住生活品質影響,並兼顧地區發 展及行政能量,針對違規情節輕重採階段式處理,特訂定本原則。
- 二、本原則適用對象為中山區四平陽光商圈(長春路、伊通街、南京東路 二段及松江路所圍範圍)內之住宅區、大安區永康商圈(信義路二段 、麗水街、金華街及新生南路二段所圍範圍)內之住宅區,且由當地 法定人民團體組織或里長,檢附連續街廓內商家達五十家以上之連署 文件(連署書格式如附件 1),向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 都發局)提出申請並經核准者。
- 三、符合前點規定,經本府各權責機關於業管場所稽查,認定有實際營業 或行為,且確認其態樣者,應通報都發局,由都發局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都發局逕依臺北市各項違反都市計畫法案件 處理原則及臺北市政府處理建築物及其基地違反都市計畫法第七十 九條第一項事件查處作業程序(以下簡稱查處作業程序)規定查處 : 1.屬一0九年一月一日後新設立或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 2.經本府消防、建管、環保、衛生或其他權責機關查告有嚴重妨礙 公共安全、衛生、安寧、公共利益之虞,且違規情節重大。 3.屬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以下簡稱自治條例)或都 市計畫規定「不」允許使用。 (二)屬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或都市計畫規定「附條件」允 許但不符條件者,由都發局說明使用事實及法規規定,函知違規使 用人並副知建築物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人及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 局(以下簡稱環保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 經環保局、衛生局查告有下列評點事項之情事,一年內累計達三次 以上,並經權責機關查察通報仍有實際營業或行為者,由都發局逕 依查處作業程序查處: 1.產生噪音經判定有違反噪音管制法(環保局)。 2.營業時間逾晚上十一時(環保局)。 3.排放油煙或異味污染物經判定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環保局) 。 4.垃圾或污水等未妥善清理經判定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環保局) 。 5.食品安全衛生經判定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衛生局)。
- 四、本原則作業流程如附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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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2-302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4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臺北市政府(110)府都築字第1103030898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點;並自110年4月14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