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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7-4018
自治規則
民國 110 年 09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法綜字第110303885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本標準依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雨水下水道部分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污 水下水道部分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 第 3 條
    下水道機構因下水道工程之必要,在公、私有土地下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 ,其使用土地之償金,不論使用期間長短,以埋設物外徑起算投影面積一 點五倍,按工程預定開工日當年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五計算之,一次支付 。但實際開工日當年公告土地現值較高者,以該現值百分之五計算之。
  • 第 4 條
    下水道機構因勘查、測量、施工或維護下水道,臨時使用公、私有土地時 ,該土地上之合法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因而受損害者,其補償費準用 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之規定。
  • 第 5 條
    下水道機構於下水道工程完工後,如需擴大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者,應就 其擴大部分,分別依前二條規定辦理。
  •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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