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點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為審議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 理場(以下簡稱土資場)之設置、營運及展期、保證金動用、既有土資場 及分類場之納管等相關事宜,特設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第二點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主任委員由都發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臺 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建管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都發局就 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產業發展局代表一人。 (二)工務局代表一人。 (三)工務局水利工程處代表一人。 (四)交通局代表一人。 (五)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代表一人。 (六)環境保護局代表一人。 (七)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八)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代表一人。 (九)地政局代表一人。 (十)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代表一人。 (十一)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一人。 前項委員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得依規定程序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 ,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本會委員應依相關規定迴避與個人有利害關係之案件,並對會議內容有保 守秘密之義務。
- 第三點 本會任務為提供下列事項之審議: (一)土資場之設置、營運及展期事宜。 (二)土資場保證金之動用。 (三)撤銷或廢止土資場之營運許可。 (四)既有土資場及分類場之納管等相關事宜。 (五)其他經都發局指定 /認定事項。
- 第四點 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 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 主席。 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達九人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決議;表決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一名代理人出 席,並提前通知本會。
- 第五點 第三點之審議事項,如涉及特殊技術或專業知識,經本會認有必要者,得 委託專業民間團體或學術機構審查,其委託審查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 第六點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都發局局長指派主管業務科科長兼任;所需工作 人員由都發局業務相關人員兼任之。
- 第七點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 第八點 本會所需經費,由(建管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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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2-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0)北市都建字第1106211315號函訂定全文8點;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