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為因應所屬警察分局婦幼安全業務人力需求,依內 政部警政署「警察機關家庭暴力防治官甄訓及考核規定」辦理候用家 庭暴力防治官(以下簡稱家防官)甄試、訓練、派補及考核。 家防官之甄試、訓練、派補及考核,就前揭規定未規範之事項,依本 規定辦理。
- 二、本局依警政署「警察機關家庭暴力防治官甄訓及考核規定」第六點繕 造候用家防官排序名冊,「參加候用家防官甄試及格人員」及「得不 經甄試列冊候用人員」均應列於本局現有候用家防官排序之後。
- 三、家防官請調其他分局家防官職務,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警察機關人員,無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二十八條停止遷調情形 ,且具備下列各款情形: 1.在現職機關服務滿二年。 2.最近二年考績均列乙等以上,且獎懲相抵後未達申誡。 (二)警員等同一陞遷序列職務人員在現職機關服務滿一年(含試用 期間),最近二年考績均列乙等以上,且獎懲相抵後未達記過 二次。
- 四、家防官核調及候用家防官派補作業原則: (一)現任家防官核調以陞遷序列較高者優先核調,陞遷序列相同者 以遷調積分較高者優先核調,遷調積分相同者依警察人員陞遷 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候用家防官派補: 1.現任家防官依前項核調後,遺缺依候用家防官排序名冊、個 人意願及分局各序列實際缺額情形派補。 2.候用人員經切結放棄派補,即喪失候用資格,並於切結放棄 之次日起滿一年始得再參加甄試。 3.候用人員為第十序列刑事警察人員,擔任偵查佐或刑事小隊 長職務未滿三年,均調任第十一序列警員職務;服務滿三年 以上者,得併計警(隊)員、偵查員(二)積分,若達本局 最近一梯次警員陞任第十序列行政警察職務陞職積分者,得 檢討調任第十序列行政警察職務。
- 五、家防官任期未滿一年或考核不適任情事者,應以回任原服務單位為原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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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07-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8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111)北市警婦字第1113061889號函訂定全文5點;並自函頒日生效